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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易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憲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0月9 日下午2 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開庭進行審判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國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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