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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2513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甲○○
即受處分人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7年10月6 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
案號:高監自裁字裁80-N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關於吊扣駕駛執照拾貳個月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甲○○吊扣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壹年。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簡稱異議人),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於民國96年4 月15日晚上8 時43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ZAM-486 號輕型機車,沿高雄縣鳳山市○○路往中崙路方向行駛,為警攔查測試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55毫克(超過規定標準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經警舉發後,因上開酒後騎乘機車行為業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原處分機關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受處分人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施以道安講習處分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上揭時、地酒後騎乘機車,經警舉發違規,異議人深感後悔,惟異議人係駕駛輕型機車違規,若被吊扣汽車駕駛執照,將影響異議人全家生計,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吊扣汽車駕駛執照之處分等語(聲明異議範圍不包含道安講習部分)。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情形者,處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係於94 年12 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3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則係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觀其修法意旨,係以「原條文將違規駕駛人所持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一併吊扣或吊銷,失之過酷,影響人民工作及生活甚鉅」為由,而刪除吊扣駕駛人駕駛執照時,應吊扣駕駛人持有各級車類駕駛執照之規定,是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無得吊扣駕駛人所持有他級駕駛執照之依據存在,從而,於為吊扣駕駛人駕駛執照之處分時,自僅得吊扣駕駛人違規時所駕駛該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以限制其繼續駕駛該級車類行駛道路之權利。
四、經查:
㈠本件異議人於上開時間、地點,酒後騎乘車號ZAM-486 號輕型機車,經警測試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55毫克乙節,為異議人所坦承,並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高警交字第N00000000號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原處分機關上開裁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異議人酒後騎乘輕型機車之違規事實,堪以認定。
㈡次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應換發駕駛執照,並准其駕駛較低級車類之車輛,已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者,得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
本件異議人領有較高級之小型車駕駛執照,有本院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乙份附卷可佐,異議人自得持上開駕駛執照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先予敘明。
惟異議人既係駕駛輕型機器腳踏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意旨,原處分機關依法即僅能吊扣其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並無得吊扣異議人持有他級駕駛執照之依據,自不得因異議人未領有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即吊扣其小型車之駕駛執照以代之。
是原處分機關以異議人有上開違規行為,逕行裁處吊扣異議人之小型車駕駛執照,實難謂係適法之處分。
㈢綜上,異議人確有上開酒後騎乘機車之違規行為,然原處分機關未審酌新修正法律之規定,逕對異議人裁處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之處分,於法不合,異議人此部分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此部分之處分撤銷。
又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應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既為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自應由本院就上開撤銷部分依同條例第68條之意旨,諭知吊扣異議人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1 年。
至於監理機關於一人一照之情形下,應如何在異議人僅有一張較高級駕駛執照之情形下執行吊扣較低級之駕駛執照,可參考行政上切結、電腦控管或收回駕駛執照註記等方式處理,在修法前不得僅因執行困難,即將此不利益歸諸異議人承擔或逕為不罰之處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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