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2月2 日上午11時20分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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