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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字第7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丙○○因業務過失致重傷等案件(97年度偵字第31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83號判決有罪在案。
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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