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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交附字第87號
原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
被 告 丁○○
甲○○
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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