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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交易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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