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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交易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並撤銷本院97年11月5 日就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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