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審交易,460,2008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交易字第46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4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莊珮吟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