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審交易,513,20081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交易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公共危險案件,因被告於偵訊中自白犯罪(見本院97年10月9 日訊問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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