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57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乙○○
辛○○
己○○
丙○○
丁○○
甲○○
樓
戊○○
壬○○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志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1月4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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