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7,簡上附民,41,2008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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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靜雯、賴建廷、吳冠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靜雯、賴建廷、吳冠宏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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