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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8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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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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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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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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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年11月22日 │97年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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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7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7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486號 │字第28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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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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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80 │97年度審訴字第1685│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7.04.18 │97.05.30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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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
│ │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380 │97年度審訴字第1685│
│ │ │號 │號 │
│判 決├──┼─────────┼─────────┤
│ │確定│97.05.10 │97.06.23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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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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