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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邱麗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4 月21日執行羈押,並自97年7 月21日、97年9 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7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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