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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柯淵波律師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 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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