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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702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乙○○與被告丙○○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250 萬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其陳述略稱:被告乙○○與被告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4 月30日,由乙○○待在車上把風,丙○○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油壓剪至高雄市三民區○○○路402 巷9弄5 號住處竊取財物,致受有250 萬元之損失等語。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其陳述略稱:我真的沒有這麼多錢,道義上我是丙○○的女朋友,若要和解,願意以12萬元與原告和解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竊盜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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