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精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字第282 號就本院97年易字1029號恐嚇
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6 日下午2
時46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和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陳億芳
書 記 官 林靜慧
調解委員 宋烱烟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0000-0000
被告訴訟代理人 蘇精哲律師
調解委員 宋烱烟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深知悔悟與歉意,並願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整,其給付方法為: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止,按月於每月6 日匯款新台幣陸仟元至原告帳戶。
又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六日匯款新台幣捌仟元至原告帳戶,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並不願再追究其餘刑事行為。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靜慧
法 官 陳億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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