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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98年度交訴字第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賠償範圍包含醫療費用、住院及居家期間看護費用、租賃電動床、輪椅、購買輪椅、馬桶加高器,以及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等,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且經函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有關原告傷勢回診之情形、居家期間是否須另聘請看護照料,及如須聘請看護則期間為何等情,於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前尚未見上開醫院函覆,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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