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易,2730,2010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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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2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372號、28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己○○明知目前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不法份子為掩飾渠等犯行,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緝及處罰,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詐取他人財物,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在客觀可以預見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連,竟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6 月11日前某日,將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寮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不詳代價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

嗣該成員取得系爭帳戶金融卡等物後,即與所屬之犯罪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㈠利用該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網站上申請之帳號「joycehsu00000000」,於98年6 月11日下午3 時許,以該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拍賣二手GUCCI 綠紅綠中型公仔包之不實訊息,使乙○○於98年6 月11日下午3 時3分上網之際,見到該不實訊息,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得標,再依照指示,於同日下午3 時38分,在臺南市○區○○路687 號德高厝郵局填寫匯款單匯出新臺幣(下同)5,000 元至己○○之系爭帳戶,嗣經乙○○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㈡利用該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露天拍賣網站上申請之帳號「log1600 」,於98年6 月11日下午1 時前之某時,以該帳號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拍賣sony T2 內建4G照相機之不實訊息,使甲○○於98年6 月11日下午1 時許在其高雄市○○區○○街47巷29號住處上網之際,見到該不實訊息,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得標,再依照指示,於同日下午3 時30分許,以華南銀行ATM 轉帳方式轉帳4,000 元至己○○之系爭帳戶,嗣經甲○○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㈢利用該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網站上申請之帳號「j_hok8888 」,於98年6 月11日下午3 時前之某時,以該帳號在上開拍賣網站上刊登欲拍賣華碩牌ASUS F63PCT32DD(F6V )筆記型電腦之不實訊息,使辛○○於98年6 月11日下午3 時34分在臺南縣永康市○○街111 號4 樓住處上網之際,見到該不實訊息,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得標,再依照指示,於同日下午4 時53分,在臺南縣永康市○○路473 號大橋郵局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轉帳11,000元至己○○之系爭帳戶,嗣經辛○○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㈣利用該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網站上申請之帳號「isbreams」,於98年6 月11日下午5 時前之某時,以該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拍賣二手iphone三G 二代機之不實訊息,使戊○○於98年6 月11日下午5 時在其臺南縣永康市○○路154 巷48號住處上網之際,見到該不實訊息,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得標,再依照指示,於同日下午6 時2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西段53號1 樓新東育7-11超商以AT M轉帳方式轉帳10,000元至己○○之系爭帳戶,嗣經戊○○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㈤利用該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網站上申請之帳號「jareZ000000000」,於98年6 月11日下午7 時前之某時,以該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拍賣PSP 主機黑色一台之不實訊息,使壬○○於98年6 月11日晚間7 時15分許在其臺北縣中和市○○街19巷47號1 樓住處上網之際,見到該不實訊息,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得標,再依照指示,於同日晚間8 時5 分許,以國泰世華銀行ATM 轉帳方式轉帳4,500元至己○○之系爭帳戶,嗣經壬○○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㈥利用該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網站上申請之帳號「hayashiass」,於98年6 月11日下午11時前之某時,以該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拍賣華碩筆記型電腦ASUSEee PC 1008HA 貝殼機之不實訊息,使丁○○於98年6 月11日下午11時6 分許在其臺北市士林區○○○路○ 段114 巷34弄3 號住處上網之際,見到該不實訊息,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得標,再依照指示,於同日下午11時23分許,在臺北市士林區○○○路○ 段126 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ATM 轉帳方式轉帳8,000 元至己○○之系爭帳戶,嗣經丁○○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㈦利用該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網站上申請之帳號「alu0528 」,於98年6月12日凌晨0時前之某時,以該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拍賣二手CanonEOS450D彩虹公司貨之不實訊息,使丙○○於 98年6月12日凌晨0時8分許上網之際,見到該不實訊息,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得標,再依照指示,於同日凌晨 0時51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17 號浮洲郵局以ATM 轉帳方式轉帳10,000元至己○○之系爭帳戶,嗣經丙○○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㈧利用該集團成員於不詳時間,在雅虎奇摩網站上申請之帳號「dolphinblue438」,於98年6 月11日下午8 時38分,以該帳號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欲拍賣二手Nokia5800 觸控手機之不實訊息,使庚○○於98年6 月11日下午11時27分在其新竹市○區○○路69號4 樓之10住處上網之際,見到該不實訊息,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得標,再依照指示,於同日以網路銀行ATM 轉帳方式轉帳6,000 元至己○○之系爭帳戶,嗣經庚○○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項訴訟法上所稱之一事不再理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而刑法第55條規定之想像競合犯,屬於裁判上一罪,若想像競合犯所觸犯之一部分罪名,業經判決確定,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倘檢察官復就想像競合犯之其他罪名,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60年臺非字第77號判例及91年度臺上字第3386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被訴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罪之不確定故意,於98年6月11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向中華郵政公司大寮郵局申設之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等物,交付予某真實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使用,而該詐騙集團中不詳姓名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旋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在網路拍賣網站佯以販賣遊戲主機,適壬○○於上網搜尋商品時發現並標得後,遂於98年6 月12 日 下午7 時許,將4,500 元匯至被告系爭帳戶中等節,所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9 月24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8486 號判處拘役20日,而於98年12月14日確定(下稱前案)等情,有前開案號刑事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各1 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而被告於前案所交付之帳戶與本案被訴交付之帳戶係同一本帳戶,且前案與本案所實施詐欺取財之手法相同、時間相近,顯係以交付系爭帳戶之一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犯數次詐欺取財罪,而屬刑法第55條之想像競合關係。

是本案與前案既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案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效力所及,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又本案既諭知免訴,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13169 號、28918 號、31352 號、31353 號、31354 號)部分,即難與本案成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呂明燕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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