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簡,4692,201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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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4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83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以在電腦網路張貼猥褻圖片供人點選之方法供人觀覽猥褻之圖片,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調查訊問之自白」,證據第1行「雅虎公司函」更正為「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第4 行「猥褻影片翻拍照片10張」更正為「猥褻影片翻拍照片9 張」外,其於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犯以在網際網路之網站上張貼猥褻圖片之方法供人觀覽猥褻圖畫罪。

查被告於不詳時間起至98年2 月7 日為警查獲止先後在網路上張貼猥褻照片之行為,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亦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爰審酌被告利用網路無界限傳播特性,竟張貼猥褻照片供不特定之人觀覽,雖有加密,但依被告所公布之密碼輸入後皆得進入觀看,有該加密相簿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查,對社會所生危害程度並非微小,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不諱,顯有悔意,並慮及被告犯罪之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第1項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18393號
被 告 甲○○ 男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422巷26弄1號
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不起訴為適當,茲將理由敘述如下:
一、甲○○基於散布猥褻照片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地點,以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連線至其向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所申請之「無名小站」個人網路相簿(帳號:kyo00000000,網址:http://www.wretch.cc/album/ kyo00000000),並上傳刊登特寫男性性器官之照片數十幀,再於民國98年 2月 7日凌晨 5時36分許,連線至UThome南部男同志聊天室,散布「http://www.wret刪除唷ch.cc/album /kyo00000000密碼1234」 之訊息,使不特定人可依該提示順利連結至上開網路相簿,並觀覽上述猥褻影片。
嗣員警執行網路巡邏,發現上情,循線查獲。
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二、被告甲○○經傳均未到庭。
惟查,上揭事實有雅虎公司函(內含帳號基本資料、登錄IP位置)、IP查詢條件明細各1 份,UThom e南部男同志聊天室翻拍照片1張、「無名小站」個人網路相簿及猥褻影片翻拍照片10張附卷可稽,且被告在電話中亦向承辦員警坦承是其所為,有偵查報告在卷可按,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妨害風化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5 日
檢察官 李宛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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