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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33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5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5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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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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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
│ │品 │品 │品 │品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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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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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4 月13日│同左 │97年9 月1 日│97年9 月1 日│97年9 月22日│
│ │ │ │下午2 時20分│下午2 時20分│ │
│ │ │ │許回溯24小時│許回溯96小時│ │
│ │ │ │內某時許(不│內某時許(不│ │
│ │ │ │包括公權力拘│包括公權力拘│ │
│ │ │ │束期間) │束期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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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7年│同左 │高雄地檢97年│同左 │同左 │
│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46│ │度毒偵字第85│ │ │
│ │59號 │ │77號、98年度│ │ │
│ │ │ │毒偵字第204 │ │ │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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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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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同左 │97年度審訴字│同左 │同左 │
│ │ │第2907 號 │ │第5153號、98│ │ │
│ │ │ │ │年度審訴字第│ │ │
│ │ │ │ │116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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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決│97年9月15日 │同左 │98年4月29日 │同左 │同左 │
│ │日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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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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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號│97年度審訴字│同左 │97年度審訴字│同左 │同左 │
│確 定│ │第2907 號 │ │第5153號、98│ │ │
│ │ │ │ │年度審訴字第│ │ │
│ │ │ │ │116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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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日期│97年9 月27日│同左 │98年5月18日 │同左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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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
│ │1項 │2項 │1項 │2項 │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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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 │
│ │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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