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聲,3919,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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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3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色情光碟伍佰零參片,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7年度速偵字第22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色情光碟503 片,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足憑,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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