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聲,3959,200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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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在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9 月2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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