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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 年9月2 日以法矯字第098003432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10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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