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聲,3998,2009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壹壹公克,空包裝總重壹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以民國98年度戒毒偵字第103 號為不起訴處分,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如高雄地檢署97年度檢總管字第03028 號扣押物品清單所指內容),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97年4 月2 日中午12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137 號租屋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4 月2 日下午6 時48分許,在該處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研磨機1 臺、殘渣夾鏈袋12只、行動電話2 具(研磨機等物未據聲請沒收)等情,有被告警詢及偵訊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尿液採證代證代碼對照表、獲案毒品表、高雄地檢署97年度檢總管字第03028 號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可稽,其施用海洛因之犯行,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29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嗣經本院97年度審毒聲字第561 號裁定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10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則有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上開裁定與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毒品2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合計淨重為0.11公克,空包裝總重1.08公克)乙節,有卷附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可參,堪可認定。

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既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自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可單獨宣告沒收,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其包裝袋上殘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

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不明粉末1 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之事實,亦有上開鑑定書可稽,自非違禁物,亦查無與本件犯罪事實相關之證據,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晏光
附表:
┌──┬────┬────────┬─────────────┐
│編號│物品    │重量            │備註                      │
├──┼────┼────────┼─────────────┤
│一  │不明粉末│淨重5.27公克(空│指原高雄地檢署97年度檢總管│
│    │1 包    │包裝重2.51公克)│字第03028 號扣押物品清單所│
│    │        │                │列毛重7.79公克之海洛因(經│
│    │        │                │鑑驗結果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
│    │        │                │分)                      │
├──┼────┼────────┼─────────────┤
│二  │海洛因2 │合計淨重0.11公克│指原高雄地檢署97年度檢總管│
│    │包      │(空包裝總重1.08│字第03028 號扣押物品清單所│
│    │        │公克)          │列毛重1.07公克之海洛因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