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聲,4005,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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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0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壹參捌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915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依法應予沒收,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915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又本案查扣之白色晶體1 小包(驗後淨重0.138 公克,含包裝袋)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2 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而裝放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亦具有違禁物之性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意旨,核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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