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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5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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