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附民字第190 號就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
1867 號 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7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高增泓
書 記 官 王淑娟
調解委員 葉明瑞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調解委員 葉明瑞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當面向原告致歉,原告同意撤回告訴,以息訟事,並不再要求任何損害賠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王淑娟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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