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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56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0月19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9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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