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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8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0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刑事第七法庭行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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