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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一時失慮犯下竊盜犯行,現已坦承不諱,且係為籌措母親醫藥費而犯,希望可以交保回去照顧母親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8 月27日予以羈押,同年9 月18日判決在案(尚未確定)。
查被告所涉攜帶兇器竊盜罪嫌,有其自白、被害人證述及卷內書證、翻拍照片等在卷為憑,足認嫌疑重大,且有多次竊盜前科,前於同年6 月28日甫因竊盜罪為警查獲,竟再犯本件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至被告所提上開理由,核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
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俊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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