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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民國95年8 月16日至同年月28日間某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758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03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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