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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9年1 月27日收受判決,於99年2 月5 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揆諸前開條文,其上訴尚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依法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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