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乙○○(原名李若蓁)與丁○○係朋友關係,自民國91年間
- 二、嗣因丁○○迭經附表至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催討卡債而發
- 三、案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即中國國際商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部分: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對其前揭犯行均坦承不諱(
- 二、新舊法比較部分:本件被告為前開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
- 三、論罪部分:
- 四、科刑部分:爰審酌被告乙○○之年齡、品行、智識能力、犯
- 五、本件被告乙○○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
- 六、按犯罪在前開修正刑法施行前,而於施行後裁判,則其緩刑
- 七、被告乙○○偽造如附表所示各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卡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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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原名李若蓁.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2502 號、偵緝字第3380號、97年度偵字第6308號、第98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緩刑肆年。
如附表所示簽名署押共拾陸枚、印文署押共貳枚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原名李若蓁)與丁○○係朋友關係,自民國91年間某日起至94年12月17日止,基於偽造並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而為如下行為:㈠以附表編號㈠所示方式,連續取得如附表所示丁○○名義之信用卡、現金卡,並在各該卡片後方偽造丁○○之簽名後,旋連續以附表編號㈠所示方式刷卡行使偽造之簽帳單向特約商店詐取財物如附表編號㈠⒈所示,或以附表編號㈢⒈、⒉所示預借現金方式,操作自動櫃員機或逕向銀行申請,致行員因陷於錯誤而交付現金如附表編號㈢⒈至㈢⒏、附表編號⒈至編號⒌、附表編號㈣⒈至編號㈣所示,並一度如附表編號㈣所示方式,逕向發卡銀行申請代償如附表編號㈣⒈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丁○○、各該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
㈡多次以附表編號㈡所示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丁○○申請之信用卡、現金卡或各該卡片之續卡後,連續以在該等卡片背面偽造丁○○簽名之方式偽造私文書,旋連續持以按附表編號㈠至編號㈢所示方式,或持以直接刷卡或透過網路、電話輸入資料消費,向特約商店詐取財物或得不法利益,或持以操作自動櫃員機或逕向銀行預借現金使用如附表編號㈠⒉至㈠⒎、編號㈡、附表編號㈠、㈡、㈢、附表至附表各項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丁○○、各該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
二、嗣因丁○○迭經附表至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催討卡債而發覺有異乃報警查獲。
三、案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即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本判決後開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已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審理期日同意為證據使用,是其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或其他傳聞法則例外之情形,亦經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既無違法取得情事,復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以得供做法院判斷事實之依據為適當,認為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對其前揭犯行均坦承不諱(98年度訴字第1198號〔下稱本院卷㈡〕第58頁),核與證人丁○○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訴代理人丙○○、證人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告訴代理人戊○○於偵查中、證人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之告訴代理人陳蓓琳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提領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存證信函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列印資料信用卡、現金卡影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授信放款餘額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聲明書、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92年8 月份帳單影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消費、繳款明細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年9 月6 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6507275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6年9 月10日世業控字第0960000501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年9 月10日中信卡管調字第9609100002號簡便行文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6年9 月6 日(96)兆銀卡字第0537號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96年9 月17日(96)新光銀信卡字第4002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6年9 月29日高市警刑三字第0960057027號函、聯邦商業銀行96年9 月29日(96)聯銀信卡字第7067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總處96年9 月17日北富消金風控字第0197號函、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16日美通字第07997 號函、法務部調查局97年1 月28日調科貳字第09700021710 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現金卡之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原本、大眾商業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原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4 月24日台新總作服漲務字第09800001533 號函、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8年4 月22日美通字第09541 號函、聯邦商業銀行98年4 月27日聯銀信卡字第6044號函、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年4 月21日新光銀信卡字第1580號函、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98年5 月11日荷銀法字第1527號函、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7年6 月22日美通字第09915 號函、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7年8 月6 日美通字第091157號函、聯邦商業銀行98年7 月10日聯銀信卡字第10200 號函在卷可稽,被告乙○○自白前開犯行,核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予認定。
本件被告犯罪事證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部分:本件被告為前開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經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
又關於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連續犯、牽連犯加重等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至於所謂不能割裂適用,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刑處分在內,易刑處分係刑罰執行問題,既與罪刑無關,自應分別就新舊法所規定之有利不利為比較,而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以定其易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63 號判決參照)。
茲就所涉新舊法比較之條文論述如下:㈠被告乙○○為前開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而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
,若換算為新臺幣,僅相當於新臺幣(下同)3 元,比較新舊法結果,就被告所犯詐欺罪、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之法定本刑為併科罰金刑部分,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所定罰金刑之下限較有利於行為人。
㈡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亦同時經修正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㈢另就被告所犯上開罪名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者,雖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於被告乙○○為前開行為後,已自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並已刪除第55條關於牽連犯部分之規定,比較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所犯應從一重之罪處斷;
若適用修正後刪除牽連犯規定之結果,所犯上開各罪應論以數罪,是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㈣綜合上開各項比較結果,本件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全部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
三、論罪部分:㈠按依一般信用卡使用方式,必以在卡片背面簽名欄簽名後,方得持以刷卡消費,則依形式觀察,其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者,即足以表徵持卡人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3年第2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乙○○前開如附表編號㈠所示,在未經授權之情形下,擅以丁○○名義在申請書上偽造簽名或盜蓋印章(如附表編號㈤所示申請書)並持以行使申辦如附表編號㈠至編號㈢所示信用卡、現金卡之行為,與其就該等取得之卡片及以附表編號㈡所示方式取得附表編號㈠至編號㈧所示信用卡、現金卡,而在卡片背面偽造「丁○○」字樣之簽名,而持以為附表編號㈠(⒈至⒎)、編號㈡、附表編號㈠(⒈至⒌)、編號㈡(⒈、⒉)、附表編號㈠(⒈至⒘)、編號㈡(⒈、⒉)、附表編號㈠(⒈至⒒)、編號㈡、附表編號㈠(⒈至)、附表編號㈠(⒈至)、編號㈡(⒈至⒍)所示刷卡消費,同時於各該簽帳單上偽造與信用卡背面同式簽名而一併行使,及其以附表編號㈢⒉、編號㈣所示方式,偽造丁○○名義之預借現金或代償申請書並持以向發卡銀行行使如附表(⒈至⒌)、附表編號㈡⒈、附表編號㈣之行為,均足以生損害於丁○○、各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其以偽造署押之方式偽造私文書,該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文書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其偽造文書進而持以行使,該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次按電磁紀錄,藉由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定有明文。
被告乙○○以附表所示丁○○名義之信用卡,按附表編號㈡所示於網路或以電話購物方式消費如附表編號㈢(⒈至⒋)、附表編號㈢(⒈至⒍)、附表編號㈠、附表編號㈡(⒈至⒌)、附表編號㈢(⒈至⒛),及其以附表、附表所示信用卡、現金卡,按附表編號㈢⒈所示以不正方式操作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如附表編號㈢(⒈至⒏)、附表編號㈣(⒈至)、附表編號㈢(⒈、⒉)、附表編號㈡⒉至㈡⒋、附表編號㈢(⒈至)附表編號㈢(⒈至⒛),均係以電腦設備上網填寫或透過電話按鍵向特約商店之電腦輸入與購買商品或預借款項相關之電磁紀錄,用以表徵填寫人有透過網路或電話購買商品、以信用卡支付價款或預借現金之意思,以文書論。
被告乙○○此部分行使偽造網路、電話訂購單、預借現金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洪慧慎、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所為亦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㈣被告乙○○上開如附表編號㈠⒈所示刷卡消費購物、附表編號㈡所示以網路、電話購物、附表編號㈢⒉所示向發卡銀行申請預借現金之行為,分別致商家或發卡銀行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商品或交付現金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其上開如附表編號㈠⒉所示刷卡消費而享受服務、附表編號㈣向銀行申請代償債務,分別致商家或發卡銀行因陷於錯誤而提供服務或為其代償債務而使其得利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又其上開附表編號㈢⒈所示以不正方式操作自動櫃員機辦理預借現金而取得現金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㈤被告乙○○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或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間,各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例,均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又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加重其刑。
又被告以附表編號㈡所示方式取得丁○○之信用卡、現金卡而在其背面簽名並持以行使之行為,應成立偽造並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已如前述,公訴意旨以此部分應成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並與前開其他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之犯行間有數罪關係,請求本院分論併罰,與本院前開認定尚屬有異,然不影響本件被告犯行之成立,附此敘明。
四、科刑部分:爰審酌被告乙○○之年齡、品行、智識能力、犯罪動機、手段、犯罪次數、情狀、對於法益所生侵害之程度,其為55年6 月3 日出生、受有高中畢業教育程度、原擔任證券公司營業員為業之人,有警詢年籍等資料附卷可參,並據其在本院審理時自陳在卷,本件犯罪時已久逾而立,前無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本件為圖與能力、收入迥不相當之消費生活而犯罪之動機,冒用客戶名義申請大量金融卡供消費、借貸使用之方式,犯罪取得現金、財物及服務之價值,犯罪持續時間之長度,對於交易秩序及被害人生活、信用所生損害之程度,及其犯罪後除坦承犯行外,並勉力與被害人及各該發卡銀行處理債務以填補行為所生之損害,迄至審理終結為止,已經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銀行、聯邦商業銀行達成和解並清償債務,有和解筆錄、清償證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陳報狀等物在卷可參,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五、本件被告乙○○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減刑之要件相合,符合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期2 分之1 。
六、按犯罪在前開修正刑法施行前,而於施行後裁判,則其緩刑之宣告,應適用修正後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乙○○前未曾因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已如前述,其此因一時失慮而罹於刑章,經此訴追程序後,除已經離開原證券公司營業員職務,嗣並已知勉力與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而持續清償中,依其情節,茲受前開宣告刑之警惕,應無再犯之虞,為促以自新並繼續完成清償債務之流程,爰並諭知緩刑4 年,以勵自新。
七、被告乙○○偽造如附表所示各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卡片背面「丁○○」簽名、印文,係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至於被告偽造於其他申請書、金融卡、簽帳單上之簽名,因本件案發迄今已歷數年,依現有卷證均不能證明仍然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 取得金融卡之方式 │
├──┼───────────────────────────────────────┤
│ ㈠ │利用擔任證券公司營業員之機會,取得丁○○在該公司交易使用之身分證影本、印章,連│
│ │續以偽造簽名及盜用印章,並以自己住處為通訊地址之方式,偽造丁○○之信用卡、現金│
│ │卡申請書,向附表所示銀行申請以為行使並取得各該信用卡及現金卡後,在背面偽造洪│
│ │惠慎簽名供行使之用。 │
├──┼───────────────────────────────────────┤
│ ㈡ │利用受丁○○委託寄回不使用之信用卡、現金卡及代收信件之機會,取得丁○○所申辦如│
│ │附表所示信用卡及現金卡,並連續在各該卡片背面偽造丁○○簽名供行使之用。 │
└──┴───────────────────────────────────────┘
【附表】
┌──┬─────────────┬─────────────────────────┐
│編號│ 使用項目 │ 內 容 │
├──┼─────────────┼─────────────────────────┤
│ ㈠ │刷卡消費: │持附表、所示丁○○名義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消費,│
│ │⒈獲取商品 │並在簽帳單上偽造丁○○之簽名後,使商家因陷於錯誤而│
│ │⒉享受服務或其他財產上利益│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及其他財產上利益。 │
├──┼─────────────┼─────────────────────────┤
│ ㈡ │網路、電話購物。 │利用上網或透過電話按鍵方式,在特約商店使用之電磁紀│
│ │ │錄內輸入附表、所示丁○○名義信用卡資料填載申購│
│ │ │單而偽造並行使之,致特約商店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商品。│
├──┼─────────────┼─────────────────────────┤
│ ㈢ │預借現金: │持附表、所示丁○○名義信用卡及現金卡操作自動櫃│
│ │⒈操作自動櫃員機為之。 │員機,或直接向發卡銀行行使並填寫申請書,致銀行行員│
│ │⒉逕向銀行為之。 │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借款之方式取得現金。 │
├──┼─────────────┼─────────────────────────┤
│ ㈣ │申請代償金額。 │以丁○○名義偽造代償申請書並持以行使,使發卡銀行因│
│ │ │陷於錯誤而代償乙○○以丁○○名義積欠之信用卡消費款│
│ │ │。 │
└──┴─────────────┴─────────────────────────┘
【附表】冒用丁○○名義申辦之銀行信用卡、現金卡
┌──┬────────┬──────────────┬───────────────┐
│編號│ 銀行名稱 │ 信用卡、現金卡卡號 │ 申辦日期 │
├──┼────────┼──────────────┼───────────────┤
│ ㈠ │大眾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現金卡) │ 91年12月20日 │
├──┼────────┼──────────────┼───────────────┤
│ ㈡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現金卡) │ 92年6 月26日 │
├──┼────────┼──────────────┼───────────────┤
│ │ │0000-0000-0000-0000 │ 92年9 月15日 │
│ ㈢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0000-0000-0000 │ 92年間某日 │
└──┴────────┴──────────────┴───────────────┘
【附表】盜用丁○○申辦之銀行信用卡、現金卡
┌──┬────────┬──────────────┬───────────────┐
│編號│ 銀行名稱 │ 信用卡、現金卡卡號 │ 備 註 │
├──┼────────┼──────────────┼───────────────┤
│ ㈠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 │(嗣已合併為兆豐│ │ │
│ │國際商業銀行) │ │ │
├──┼────────┼──────────────┼───────────────┤
│ 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到期所換發│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現金卡) │ │
├──┼────────┼──────────────┼───────────────┤
│ ㈢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現金卡) │ │
├──┼────────┼──────────────┼───────────────┤
│ ㈣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不詳,後4碼2602 │0000-0000-0000-0000到期所換發 │
├──┼────────┼──────────────┼───────────────┤
│ ㈤ │大眾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現金卡) │ │
├──┼────────┼──────────────┼───────────────┤
│ ㈥ │聯邦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現金卡) │ │
├──┼────────┼──────────────┼───────────────┤
│ ㈦ │台北富邦商業銀 │0000-0000-0000-0000 │ │
│ │行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㈧ │台灣美國運通國 │0000-000000-00000 │ │
│ │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附表】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金額合計:228,255 元
(起訴書附表)
┌─────┬───┬────────────┬──────┬──────┬─────┐
│ 編 號 │起訴書│ 卡 號 │ 時 間 │ 地 點 │ 消費金額 │
│ │原編號│ │ │ │(新臺幣)│
├──┬──┼───┼────────────┼──────┼──────┼─────┤
│ ㈠ │ ⒈ │ 8 │0000-0000-0000 │92年10月12日│情娜行 │ 5,679元 │
│ │ │ │ │ │ │ │
│ ├──┼───┼────────────┼──────┼──────┼─────┤
│ │ ⒉ │11 │0000-0000-0000-0000 │93年5 月13日│布蒂咕精品名│ 1,900元 │
│ │ │ │ │ │店 │ │
│ ├──┼───┼────────────┼──────┼──────┼─────┤
│ │ ⒊ │13 │0000-0000-0000-0000 │93年6 月7日 │芳城市餐飲 │ 550元 │
│ ├──┼───┼────────────┼──────┼──────┼─────┤
│ │ ⒋ │14 │同上 │93年7 月18日│禾富銀樓 │ 2,700元 │
│ ├──┼───┼────────────┼──────┼──────┼─────┤
│ │ ⒌ │15 │同上 │同上 │同上 │ 6,200元 │
│ ├──┼───┼────────────┼──────┼──────┼─────┤
│ │ ⒍ │16 │同上 │同上 │高雄第二分公│ 456元 │
│ │ │ │ │ │司 │ │
│ ├──┼───┼────────────┼──────┼──────┼─────┤
│ │ ⒎ │17 │同上 │93年7 月20日│可利亞餐廳 │ 1,645元 │
├──┼──┼───┼────────────┼──────┼──────┼─────┤
│ ㈡ │ ⒈ │12 │0000-0000-0000-0000 │93年5 月19日│華納威秀電影│ 639元 │
├──┼──┼───┼────────────┼──────┼──────┼─────┤
│ ㈢ │ ⒈ │ 1 │0000-0000-0000 │92年8 月20日│自動提款機(│ 20,000元 │
│ │ │ │ │ │預借現金) │ │
│ ├──┼───┼────────────┼──────┼──────┼─────┤
│ │ ⒉ │ 2 │同上 │92年8 月21日│同上 │ 20,000元 │
│ ├──┼───┼────────────┼──────┼──────┼─────┤
│ │ ⒊ │ 3 │同上 │92年8 月22日│同上 │ 8,000元 │
│ ├──┼───┼────────────┼──────┼──────┼─────┤
│ │ ⒋ │ 5 │0000-0000-0000-0000 │92年10月1 日│同上 │ 20,000元 │
│ ├──┼───┼────────────┼──────┼──────┼─────┤
│ │ ⒌ │ 6 │同上 │92年10月11日│同上 │ 10,000元 │
│ ├──┼───┼────────────┼──────┼──────┼─────┤
│ │ ⒍ │ 7 │同上 │同上 │同上 │ 20,000元 │
│ ├──┼───┼────────────┼──────┼──────┼─────┤
│ │ ⒎ │ 9 │同上 │92年12月25日│同上 │ 10,000元 │
│ ├──┼───┼────────────┼──────┼──────┼─────┤
│ │ ⒏ │10 │0000-0000-0000 │93年4 月29日│同上 │ 5,000元 │
├──┼──┼───┼────────────┼──────┼──────┼─────┤
│ ㈣ │ ⒈ │ 4 │0000-0000-0000-0000 │92年9 月8 日│餘額代償 │ 95,486元 │
└──┴──┴───┴────────────┴──────┴──────┴─────┘
【附表】
大眾商業銀行現金卡 金額合計:97,000元
(起訴書附表)
┌─────┬───┬────────────┬──────┬──────┬─────┐
│ 編 號 │起訴書│ 卡 號 │ 時 間 │ 地 點 │ 消費金額 │
│ │原編號│ │ │ │(新臺幣)│
├─────┼───┼────────────┼──────┼──────┼─────┤
│ ⒈ │ 1 │0000-0000-0000 │91年12月30日│大眾商業銀行│ 50,000元 │
├─────┼───┼────────────┼──────┼──────┼─────┤
│ ⒉ │ 2 │同上 │92年6月27日 │同上 │ 12,000元 │
├─────┼───┼────────────┼──────┼──────┼─────┤
│ ⒊ │ 3 │同上 │92年12月1日 │同上 │ 20,000元 │
├─────┼───┼────────────┼──────┼──────┼─────┤
│ ⒋ │ 4 │同上 │92年12月3日 │同上 │ 10,000元 │
├─────┼───┼────────────┼──────┼──────┼─────┤
│ ⒌ │ 5 │同上 │同上 │同上 │ 5,000元 │
└─────┴───┴────────────┴──────┴──────┴─────┘
【附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現金卡金額合計:489,238 元(起訴書附表)
┌─────┬───┬────────────┬──────┬──────┬─────┐
│ 編 號 │起訴書│ 卡 號 │ 時 間 │ 地 點 │ 消費金額 │
│ │原編號│ │ │ │(新臺幣)│
├──┬──┼───┼────────────┼──────┼──────┼─────┤
│ ㈠ │ ⒈ │ 6 │0000-0000-0000-0000 │93年1月25日 │屈臣氏 │ 2,711元 │
│ ├──┼───┼────────────┼──────┼──────┼─────┤
│ │ ⒉ │ 7 │同上 │93年3月23日 │燦坤實業股份│ 5,688元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⒊ │ 8 │同上 │93年4月6日 │屈臣氏-楠梓 │ 661元 │
│ ├──┼───┼────────────┼──────┼──────┼─────┤
│ │ ⒋ │ 12 │同上 │93年5月4日 │屈臣氏-楠梓 │ 99元 │
│ ├──┼───┼────────────┼──────┼──────┼─────┤
│ │ ⒌ │ 13 │同上 │同上 │同上 │ 179元 │
├──┼──┼───┼────────────┼──────┼──────┼─────┤
│ ㈡ │ ⒈ │ 9 │同上 │93年4月9日 │印象美容工作│ 4,800元 │
│ │ │ │ │ │室 │ │
│ ├──┼───┼────────────┼──────┼──────┼─────┤
│ │ ⒉ │ 10 │同上 │93年4月15日 │友聯產險 │ 900元 │
├──┼──┼───┼────────────┼──────┼──────┼─────┤
│ ㈢ │ ⒈ │ 5 │同上 │93年1月12日 │東森得意購 │ 9,800元 │
│ ├──┼───┼────────────┼──────┼──────┼─────┤
│ │ ⒉ │ 14 │同上 │93年5月10日 │東森購物 │ 2,380元 │
│ ├──┼───┼────────────┼──────┼──────┼─────┤
│ │ ⒊ │ 18 │同上 │93年5月27日 │東森購物 │ 1,640元 │
│ ├──┼───┼────────────┼──────┼──────┼─────┤
│ │ ⒋ │ 19 │同上 │93年8月2日 │東森得意購 │ 1,880元 │
├──┼──┼───┼────────────┼──────┼──────┼─────┤
│ ㈣ │ ⒈ │ 1 │0000-00-00000-0-0(現金 │92年7月11日 │自動提款機 │100,000元 │
│ │ │ │卡) │ │預借現金) │ │
│ ├──┼───┼────────────┼──────┼──────┼─────┤
│ │ ⒉ │ 2 │同上 │同上 │同上 │ 59,500元 │
│ ├──┼───┼────────────┼──────┼──────┼─────┤
│ │ ⒊ │ 3 │同上 │92年12月19日│同上 │ 10,000元 │
│ │ │ │ │ │ │ │
│ ├──┼───┼────────────┼──────┼──────┼─────┤
│ │ ⒋ │ 4 │同上 │92年12月26日│同上 │ 5,000元 │
│ ├──┼───┼────────────┼──────┼──────┼─────┤
│ │ ⒌ │ 11 │同上 │93年4月29日 │同上 │ 6,000元 │
│ │ │ │ │ │ │ │
│ ├──┼───┼────────────┼──────┼──────┼─────┤
│ │ ⒍ │ 15 │同上 │93年5月11日 │同上 │ 20,000元 │
│ │ │ │ │ │ │ │
│ ├──┼───┼────────────┼──────┼──────┼─────┤
│ │ ⒎ │ 16 │同上 │同上 │同上 │ 20,000元 │
│ ├──┼───┼────────────┼──────┼──────┼─────┤
│ │ ⒏ │ 17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00元 │
│ ├──┼───┼────────────┼──────┼──────┼─────┤
│ │ ⒐ │ 20 │同上 │93年8月31日 │同上 │ 3,000元 │
│ │ │ │ │ │ │ │
│ ├──┼───┼────────────┼──────┼──────┼─────┤
│ │ ⒑ │ 21 │同上 │同上 │同上 │ 5,000元 │
│ ├──┼───┼────────────┼──────┼──────┼─────┤
│ │ ⒒ │ 22 │同上 │93年9月29日 │同上 │ 3,000元 │
│ ├──┼───┼────────────┼──────┼──────┼─────┤
│ │ ⒓ │ 23 │同上 │93年11月2日 │同上 │ 4,000元 │
│ ├──┼───┼────────────┼──────┼──────┼─────┤
│ │ ⒔ │ 24 │同上 │94年4月19日 │同上 │ 55,000元 │
│ ├──┼───┼────────────┼──────┼──────┼─────┤
│ │ ⒕ │ 25 │同上 │同上 │同上 │ 45,000元 │
│ ├──┼───┼────────────┼──────┼──────┼─────┤
│ │ ⒖ │ 26 │同上 │同上 │同上 │ 20,000元 │
│ ├──┼───┼────────────┼──────┼──────┼─────┤
│ │ ⒗ │ 27 │同上 │同上 │同上 │ 20,000元 │
│ ├──┼───┼────────────┼──────┼──────┼─────┤
│ │ ⒘ │ 28 │同上 │同上 │同上 │ 20,000元 │
│ ├──┼───┼────────────┼──────┼──────┼─────┤
│ │ ⒙ │ 29 │同上 │同上 │同上 │ 20,000元 │
│ ├──┼───┼────────────┼──────┼──────┼─────┤
│ │ ⒚ │ 30 │同上 │同上 │同上 │ 20,000元 │
│ ├──┼───┼────────────┼──────┼──────┼─────┤
│ │ ⒛ │ 31 │同上 │同上 │同上 │ 9,000元 │
│ ├──┼───┼────────────┼──────┼──────┼─────┤
│ │ │ 32 │同上 │同上 │同上 │ 4,000元 │
└──┴──┴───┴────────────┴──────┴──────┴─────┘
【附表】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金額合計:75,070 元
(起訴書附表)
┌─────┬───┬────────────┬──────┬──────┬─────┐
│ 編 號 │起訴書│ 卡 號 │ 時 間 │ 地 點 │ 消費金額 │
│ │原編號│ │ │ │(新臺幣)│
├──┬──┼───┼────────────┼──────┼──────┼─────┤
│ ㈠ │ ⒈ │ 1 │0000-0000-0000-0000 │94年1 月25日│全家福鞋業- │ 1,980元 │
│ │ │ │ │ │高雄博愛 │ │
│ ├──┼───┼────────────┼──────┼──────┼─────┤
│ │ ⒉ │ 2 │同上 │同上 │同上 │ 2,740元 │
│ ├──┼───┼────────────┼──────┼──────┼─────┤
│ │ ⒊ │ 3 │同上 │94年6 月3 日│新光三越百貨│ 6,202元 │
│ │ │ │ │ │-天母 │ │
│ ├──┼───┼────────────┼──────┼──────┼─────┤
│ │ ⒋ │ 5 │同上 │94年6 月5 日│博格利精品名│ 7,200元 │
│ │ │ │ │ │店 │ │
│ ├──┼───┼────────────┼──────┼──────┼─────┤
│ │ ⒌ │ 6 │同上 │同上 │勁爆鞋苑 │ 3,600元 │
│ ├──┼───┼────────────┼──────┼──────┼─────┤
│ │ ⒍ │ 7 │同上 │同上 │菲詩小舖 │ 1,100元 │
│ ├──┼───┼────────────┼──────┼──────┼─────┤
│ │ ⒎ │ 9 │同上 │94年6 月10日│貝果貝果外國│ 880元 │
│ │ │ │ │ │食品行 │ │
│ ├──┼───┼────────────┼──────┼──────┼─────┤
│ │ ⒏ │11 │同上 │94年6 月15日│復興航空 │ 2,083元 │
│ ├──┼───┼────────────┼──────┼──────┼─────┤
│ │ ⒐ │12 │同上 │94年6 月17日│紅陽科技股份│ 10,800元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⒑ │13 │同上 │94年6 月18日│NECOCA(服飾│ 3,300元 │
│ │ │ │ │ │) │ │
│ ├──┼───┼────────────┼──────┼──────┼─────┤
│ │ ⒒ │14 │同上 │同上 │紅陽科技股份│ 4,505元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⒓ │15 │同上 │94年6 月19日│太平洋崇光百│ 2,864元 │
│ │ │ │ │ │貨-高雄 │ │
│ ├──┼───┼────────────┼──────┼──────┼─────┤
│ │ ⒔ │16 │同上 │同上 │同上 │ 3,332元 │
│ ├──┼───┼────────────┼──────┼──────┼─────┤
│ │ ⒕ │17 │同上 │同上 │同上 │ 782元 │
│ ├──┼───┼────────────┼──────┼──────┼─────┤
│ │ ⒖ │18 │同上 │94年6 月21日│復興航空 │ 2,083元 │
│ ├──┼───┼────────────┼──────┼──────┼─────┤
│ │ ⒗ │20 │同上 │94年8 月29日│SonyEricsson│ 1,690元 │
│ ├──┼───┼────────────┼──────┼──────┼─────┤
│ │ ⒘ │21 │同上 │同上 │美濃客家菜 │ 640元 │
├──┼──┼───┼────────────┼──────┼──────┼─────┤
│ ㈡ │ ⒈ │ 4 │同上 │94年6 月3 日│東楓時尚 │ 4,800元 │
│ │ │ │ │ │MOTEL │ │
│ ├──┼───┼────────────┼──────┼──────┼─────┤
│ │ ⒉ │ 8 │同上 │94年6 月6 日│印象專業美容│ 4,900元 │
│ │ │ │ │ │公司 │ │
├──┼──┼───┼────────────┼──────┼──────┼─────┤
│ ㈢ │ ⒈ │10 │同上 │94年6 月14日│和信電訊(網│ 399元 │
│ │ │ │ │ │路) │ │
│ ├──┼───┼────────────┼──────┼──────┼─────┤
│ │ ⒉ │19 │同上 │94年7 月21日│誠信旅行社(│ 2,113元 │
│ │ │ │ │ │網路) │ │
│ ├──┼───┼────────────┼──────┼──────┼─────┤
│ │ ⒊ │22 │同上 │94年9 月19日│立榮航空(網│ 1,913元 │
│ │ │ │ │ │路) │ │
│ ├──┼───┼────────────┼──────┼──────┼─────┤
│ │ ⒋ │23 │同上 │同上 │誠信旅行社(│ 1,733元 │
│ │ │ │ │ │網路) │ │
│ ├──┼───┼────────────┼──────┼──────┼─────┤
│ │ ⒌ │24 │同上 │94年10月11日│和信電訊(網│ 345元 │
│ │ │ │ │ │路) │ │
│ ├──┼───┼────────────┼──────┼──────┼─────┤
│ │ ⒍ │25 │同上 │94年10月28日│立榮航空(網│ 1,951元 │
│ │ │ │ │ │路) │ │
└──┴──┴───┴────────────┴──────┴──────┴─────┘
【附表】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信用卡金額合計:82,377元
(起訴書附表)
┌─────┬───┬────────────┬──────┬──────┬─────┐
│ 編 號 │起訴書│ 卡 號 │ 時 間 │ 地 點 │ 消費金額 │
│ │原編號│ │ │ │(新臺幣)│
├──┬──┼───┼────────────┼──────┼──────┼─────┤
│ ㈠ │ ⒈ │ 1 │後四碼2602(前12碼不詳)│93年1 月9 日│東辰通信企業│ 17,400元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⒉ │ 2 │同上 │93年1 月14日│沙瓦那有限公│ 1,815元 │
│ │ │ │ │ │司 │ │
│ ├──┼───┼────────────┼──────┼──────┼─────┤
│ │ ⒊ │ 3 │同上 │93年1 月15日│禾富銀樓 │ 5,000元 │
│ ├──┼───┼────────────┼──────┼──────┼─────┤
│ │ ⒋ │ 4 │同上 │同上 │重聚典企業股│ 338元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⒌ │ 5 │同上 │同上 │滿滿精品店 │ 5,500元 │
│ ├──┼───┼────────────┼──────┼──────┼─────┤
│ │ ⒍ │ 6 │同上 │93年1 月16日│同上 │ 7,900元 │
│ ├──┼───┼────────────┼──────┼──────┼─────┤
│ │ ⒎ │ 7 │同上 │93年1 月20日│立強精品店 │ 16,000元 │
│ ├──┼───┼────────────┼──────┼──────┼─────┤
│ │ ⒏ │ 8 │同上 │93年1 月23日│大統新世紀 │ 1,414元 │
│ ├──┼───┼────────────┼──────┼──────┼─────┤
│ │ ⒐ │ 11 │同上 │93年3 月14日│歐舒丹-新田 │ 4,770元 │
│ ├──┼───┼────────────┼──────┼──────┼─────┤
│ │ ⒑ │ 13 │0000-0000-0000-0000 │93年8 月6 日│高楠加油站 │ 880元 │
│ ├──┼───┼────────────┼──────┼──────┼─────┤
│ │ ⒒ │ 14 │同上 │同上 │同上 │ 920元 │
├──┼──┼───┼────────────┼──────┼──────┼─────┤
│ ㈡ │ ⒈ │ 12 │同上 │93年6 月22日│華納威秀電影│ 440元 │
│ │ │ │ │ │-高雄 │ │
├──┼──┼───┼────────────┼──────┼──────┼─────┤
│ ㈢ │ ⒈ │ 9 │後四碼2602(前12碼不詳)│93年1 月29日│自動提款機(│ 10,000元 │
│ │ │ │ │ │預借現金) │ │
│ ├──┼───┼────────────┼──────┼──────┼─────┤
│ │ ⒉ │ 10 │同上 │同上 │同上 │ 10,000元 │
└──┴──┴───┴────────────┴──────┴──────┴─────┘
【附表】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現金卡金額合計:135,117元(起訴書附表)
┌─────┬───┬────────────┬──────┬──────┬─────┐
│ 編 號 │起訴書│ 卡 號 │ 時 間 │ 地 點 │ 消費金額 │
│ │原編號│ │ │ │(新臺幣)│
├──┬──┼───┼────────────┼──────┼──────┼─────┤
│ ㈠ │ ⒈ │ 1 │0000-0000-0000-0000 │92年6 月9 日│東森得意購 │ 117元 │
├──┼──┼───┼────────────┼──────┼──────┼─────┤
│ ㈡ │ ⒈ │ 2 │0000-0000-0000(現金卡)│92年6 月26日│聯邦商業銀行│100,000元 │
│ ├──┼───┼────────────┼──────┼──────┼─────┤
│ │ ⒉ │ 3 │同上 │92年9 月8 日│自動提款機(│ 20,000元 │
│ │ │ │ │ │預借現金) │ │
│ ├──┼───┼────────────┼──────┼──────┼─────┤
│ │ ⒊ │ 4 │同上 │92年11月7 日│同上 │ 10,000元 │
│ ├──┼───┼────────────┼──────┼──────┼─────┤
│ │ ⒋ │ 5 │同上 │92年12月26日│同上 │ 5,000元 │
└──┴──┴───┴────────────┴──────┴──────┴─────┘
【附表】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金額合計:747,270 元
(起訴書附表)
┌─────┬───┬────────────┬──────┬──────┬─────┐
│ 附 表 │起訴書│ 卡 號 │ 時 間 │ 地 點 │ 消費金額 │
│ │原編號│ │ │ │(新臺幣)│
├──┬──┼───┼────────────┼──────┼──────┼─────┤
│ ㈠ │ ⒈ │ 8 │0000-0000-0000-0000 │92年8 月5 日│佳格食品股份│ 5,380元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⒉ │ 9 │同上 │92年8 月14日│富韋企業股份│ 13,500元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⒊ │ 10 │同上 │92年8 月20日│王輔企業有限│ 1,111元 │
│ │ │ │ │ │公司 │ │
│ ├──┼───┼────────────┼──────┼──────┼─────┤
│ │ ⒋ │ 11 │同上 │92年9 月1 日│倫元證券 │ 24,000元 │
│ ├──┼───┼────────────┼──────┼──────┼─────┤
│ │ ⒌ │ 12 │同上 │92年9 月7 日│SC2 │ 2,100元 │
│ ├──┼───┼────────────┼──────┼──────┼─────┤
│ │ ⒍ │ 19 │同上 │92年10月24日│衣伴兒精品名│ 12,700元 │
│ │ │ │ │ │店 │ │
│ ├──┼───┼────────────┼──────┼──────┼─────┤
│ │ ⒎ │ 21 │同上 │92年11月13日│震旦行 │ 9,000元 │
│ ├──┼───┼────────────┼──────┼──────┼─────┤
│ │ ⒏ │ 24 │同上 │92年12月24日│滿滿精品店 │ 6,500元 │
│ ├──┼───┼────────────┼──────┼──────┼─────┤
│ │ ⒐ │ 25 │同上 │同上 │禾富銀樓 │ 6,700元 │
│ ├──┼───┼────────────┼──────┼──────┼─────┤
│ │ ⒑ │ 27 │同上 │92年12月27日│利服飾專賣店│ 3,370元 │
│ ├──┼───┼────────────┼──────┼──────┼─────┤
│ │ ⒒ │ 28 │同上 │同上 │貝兒精品服飾│ 3,960元 │
│ │ │ │ │ │店 │ │
│ ├──┼───┼────────────┼──────┼──────┼─────┤
│ │ ⒓ │ 29 │同上 │93年2 月7 日│SOGO(香港)│ 2,361元 │
│ ├──┼───┼────────────┼──────┼──────┼─────┤
│ │ ⒔ │ 30 │同上 │同上 │同上 │ 2,348元 │
│ ├──┼───┼────────────┼──────┼──────┼─────┤
│ │ ⒕ │ 31 │同上 │93年2 月8 日│BURBERRY │ 8,381元 │
│ ├──┼───┼────────────┼──────┼──────┼─────┤
│ │ ⒖ │ 32 │同上 │同上 │BALLY │ 22,545元 │
│ ├──┼───┼────────────┼──────┼──────┼─────┤
│ │ ⒗ │ 33 │同上 │同上 │AQUASCUTUM │ 25,855元 │
│ ├──┼───┼────────────┼──────┼──────┼─────┤
│ │ ⒘ │ 34 │同上 │同上 │免稅商店 │ 6,825元 │
│ ├──┼───┼────────────┼──────┼──────┼─────┤
│ │ ⒙ │ 35 │同上 │同上 │同上 │ 3,175元 │
│ ├──┼───┼────────────┼──────┼──────┼─────┤
│ │ ⒚ │ 36 │同上 │同上 │同上 │ 842元 │
│ ├──┼───┼────────────┼──────┼──────┼─────┤
│ │ ⒛ │ 37 │同上 │93年4 月3 日│銀穗名店 │ 5,729元 │
│ ├──┼───┼────────────┼──────┼──────┼─────┤
│ │ │ 38 │同上 │93年4 月8 日│全虹電信 │ 18,000元 │
│ ├──┼───┼────────────┼──────┼──────┼─────┤
│ │ │ 39 │同上 │93年4 月10日│台糖量販店 │ 2,844元 │
│ ├──┼───┼────────────┼──────┼──────┼─────┤
│ │ │ 40 │同上 │93年5 月6 日│大統新世紀 │ 1,010元 │
│ ├──┼───┼────────────┼──────┼──────┼─────┤
│ │ │ 41 │同上 │93年5 月9 日│山形屋服飾 │ 4,000元 │
│ ├──┼───┼────────────┼──────┼──────┼─────┤
│ │ │ 42 │同上 │93年5 月12日│禾富銀樓 │ 12,500元 │
│ ├──┼───┼────────────┼──────┼──────┼─────┤
│ │ │ 43 │同上 │93年5 月26日│冒煙的喬餐廳│ 748元 │
│ ├──┼───┼────────────┼──────┼──────┼─────┤
│ │ │ 44 │0000-0000-0000-0000 │93年6 月4 日│震旦行 │ 12,500元 │
│ ├──┼───┼────────────┼──────┼──────┼─────┤
│ │ │ 49 │同上 │93年7 月7 日│高楠加油站 │ 500元 │
│ ├──┼───┼────────────┼──────┼──────┼─────┤
│ │ │ 50 │同上 │同上 │同上 │ 350元 │
│ ├──┼───┼────────────┼──────┼──────┼─────┤
│ │ │ 51 │同上 │93年7 月28日│冒煙的喬餐廳│ 1,331元 │
│ ├──┼───┼────────────┼──────┼──────┼─────┤
│ │ │ 52 │同上 │93年7 月29日│上豐加油站 │ 741元 │
│ ├──┼───┼────────────┼──────┼──────┼─────┤
│ │ │ 53 │同上 │同上 │紅陽科技股份│ 10,900元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54 │同上 │93年7 月31日│明儀倉庫書店│ 614元 │
│ ├──┼───┼────────────┼──────┼──────┼─────┤
│ │ │ 56 │同上 │93年8 月20日│遠東百貨 │ 7,570元 │
│ ├──┼───┼────────────┼──────┼──────┼─────┤
│ │ │ 57 │同上 │93年8 月21日│同上 │ 4,720元 │
│ ├──┼───┼────────────┼──────┼──────┼─────┤
│ │ │ 58 │同上 │93年8 月23日│冒煙的喬餐廳│ 1,177元 │
│ ├──┼───┼────────────┼──────┼──────┼─────┤
│ │ │ 59 │同上 │同上 │中國石油 │ 850元 │
│ ├──┼───┼────────────┼──────┼──────┼─────┤
│ │ │ 60 │同上 │93年8 月25日│冒煙的喬餐廳│ 473元 │
│ ├──┼───┼────────────┼──────┼──────┼─────┤
│ │ │ 61 │同上 │93年8 月28日│大統新世紀 │ 4,785元 │
│ ├──┼───┼────────────┼──────┼──────┼─────┤
│ │ │ 62 │同上 │93年8 月30日│冒煙的喬餐廳│ 1,078元 │
│ ├──┼───┼────────────┼──────┼──────┼─────┤
│ │ │ 63 │同上 │93年9 月25日│MISS SIXTY │ 6,192元 │
│ ├──┼───┼────────────┼──────┼──────┼─────┤
│ │ │ 64 │同上 │同上 │紅陽科技股份│ 9,000元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65 │同上 │同上 │AN │ 8,500元 │
│ │ │ │ │ │COLLECTION │ │
│ ├──┼───┼────────────┼──────┼──────┼─────┤
│ │ │ 66 │同上 │93年9 月28日│臺灣奧黛莉股│ 540元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67 │同上 │同上 │莎娜內衣 │ 2,000元 │
│ ├──┼───┼────────────┼──────┼──────┼─────┤
│ │ │ 68 │同上 │93年10月4 日│大鼎活蝦 │ 1,370元 │
│ ├──┼───┼────────────┼──────┼──────┼─────┤
│ │ │ 70 │同上 │93年10月29日│伊甸風情精品│ 3,400元 │
│ │ │ │ │ │旅店 │ │
│ ├──┼───┼────────────┼──────┼──────┼─────┤
│ │ │ 71 │同上 │93年10月30日│布蒂咕精品名│ 5,400元 │
│ │ │ │ │ │店 │ │
│ ├──┼───┼────────────┼──────┼──────┼─────┤
│ │ │ 72 │同上 │93年10月31日│俊克服飾 │ 4,000元 │
│ ├──┼───┼────────────┼──────┼──────┼─────┤
│ │ │ 73 │同上 │同上 │中國石油 │ 850元 │
│ ├──┼───┼────────────┼──────┼──────┼─────┤
│ │ │ 74 │同上 │93年11月1 日│舊振南喜餅 │ 720元 │
│ ├──┼───┼────────────┼──────┼──────┼─────┤
│ │ │ 75 │同上 │93年11月2 日│冒煙的喬餐廳│ 1,870元 │
│ ├──┼───┼────────────┼──────┼──────┼─────┤
│ │ │ 76 │同上 │93年11月24日│布蒂咕精品名│ 13,000元 │
│ │ │ │ │ │店 │ │
│ ├──┼───┼────────────┼──────┼──────┼─────┤
│ │ │ 77 │同上 │同上 │漢神百貨 │ 2,624元 │
│ ├──┼───┼────────────┼──────┼──────┼─────┤
│ │ │ 78 │同上 │93年11月25日│東方油品 │ 970元 │
│ ├──┼───┼────────────┼──────┼──────┼─────┤
│ │ │ 79 │同上 │93年11月26日│遠東百貨 │ 5,720元 │
│ ├──┼───┼────────────┼──────┼──────┼─────┤
│ │ │ 80 │同上 │93年11月30日│遠傳電信 │ 5,500元 │
│ ├──┼───┼────────────┼──────┼──────┼─────┤
│ │ │ 83 │0000-0000-0000-0000 │94年11月24日│臺灣大哥大- │ 13,344元 │
│ │ │ │ │ │高雄覺民 │ │
│ ├──┼───┼────────────┼──────┼──────┼─────┤
│ │ │ 84 │同上 │94年11月26日│王品台塑牛排│ 2,640元 │
│ │ │ │ │ │-南京分公司 │ │
│ ├──┼───┼────────────┼──────┼──────┼─────┤
│ │ │ 87 │同上 │94年12月1 日│凡蒂妮寢飾 │ 2,396元 │
│ ├──┼───┼────────────┼──────┼──────┼─────┤
│ │ │ 88 │同上 │94年12月2 日│EASY SHOP │ 3,942元 │
│ ├──┼───┼────────────┼──────┼──────┼─────┤
│ │ │ 89 │同上 │94年12月3 日│瑞華餐廳 │ 3,564元 │
│ ├──┼───┼────────────┼──────┼──────┼─────┤
│ │ │ 90 │同上 │94年12月4 日│B2 │ 4,683元 │
│ ├──┼───┼────────────┼──────┼──────┼─────┤
│ │ │ 91 │同上 │94年12月10日│紅陽科技股份│ 12,700元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92 │同上 │同上 │同上 │ 7,500元 │
│ ├──┼───┼────────────┼──────┼──────┼─────┤
│ │ │ 93 │同上 │94年12月17日│立強精品店 │ 9,000元 │
│ ├──┼───┼────────────┼──────┼──────┼─────┤
│ │ │ 94 │同上 │同上 │光宇藍有限公│ 5,658元 │
│ │ │ │ │ │司 │ │
├──┼──┼───┼────────────┼──────┼──────┼─────┤
│ ㈡ │ ⒈ │ 45 │同上 │93年6 月11日│和信電信(網│ 302元 │
│ │ │ │ │ │路) │ │
│ ├──┼───┼────────────┼──────┼──────┼─────┤
│ │ ⒉ │ 55 │同上 │93年8 月11日│和信電訊(網│ 1,472元 │
│ │ │ │ │ │路) │ │
│ ├──┼───┼────────────┼──────┼──────┼─────┤
│ │ ⒊ │ 69 │同上 │93年10月9 日│和信電訊(網│ 1,576元 │
│ │ │ │ │ │路) │ │
│ ├──┼───┼────────────┼──────┼──────┼─────┤
│ │ ⒋ │ 81 │同上 │94年11月24日│立榮航空(網│ 1,813元 │
│ │ │ │ │ │路) │ │
│ ├──┼───┼────────────┼──────┼──────┼─────┤
│ │ ⒌ │ 82 │同上 │同上 │同上 │ 1,951元 │
├──┼──┼───┼────────────┼──────┼──────┼─────┤
│ ㈢ │ ⒈ │ 1 │0000-0000-0000-0000 │92年7 月23日│自動提款機(│ 20,000元 │
│ │ │ │ │ │預借現金) │ │
│ ├──┼───┼────────────┼──────┼──────┼─────┤
│ │ ⒉ │ 2 │同上 │92年7 月25日│同上 │ 20,000元 │
│ ├──┼───┼────────────┼──────┼──────┼─────┤
│ │ ⒊ │ 3 │同上 │92年7 月29日│同上 │ 20,000元 │
│ ├──┼───┼────────────┼──────┼──────┼─────┤
│ │ ⒋ │ 4 │同上 │92年7 月30日│同上 │ 20,000元 │
│ ├──┼───┼────────────┼──────┼──────┼─────┤
│ │ ⒌ │ 5 │同上 │92年7 月31日│同上 │ 20,000元 │
│ ├──┼───┼────────────┼──────┼──────┼─────┤
│ │ ⒍ │ 6 │同上 │92年8 月1 日│同上 │ 20,000元 │
│ ├──┼───┼────────────┼──────┼──────┼─────┤
│ │ ⒎ │ 7 │同上 │92年8 月2 日│同上 │ 20,000元 │
│ ├──┼───┼────────────┼──────┼──────┼─────┤
│ │ ⒏ │ 13 │同上 │92年9 月8 日│同上 │ 20,000元 │
│ ├──┼───┼────────────┼──────┼──────┼─────┤
│ │ ⒐ │ 14 │同上 │92年9 月12日│同上 │ 10,000元 │
│ ├──┼───┼────────────┼──────┼──────┼─────┤
│ │ ⒑ │ 15 │同上 │92年9 月19日│同上 │ 20,000元 │
│ ├──┼───┼────────────┼──────┼──────┼─────┤
│ │ ⒒ │ 16 │同上 │92年10月1 日│同上 │ 20,000元 │
│ ├──┼───┼────────────┼──────┼──────┼─────┤
│ │ ⒓ │ 17 │同上 │92年10月2 日│同上 │ 20,000元 │
│ ├──┼───┼────────────┼──────┼──────┼─────┤
│ │ ⒔ │ 18 │同上 │92年10月6 日│同上 │ 20,000元 │
│ ├──┼───┼────────────┼──────┼──────┼─────┤
│ │ ⒕ │ 20 │同上 │92年11月7 日│同上 │ 10,000元 │
│ ├──┼───┼────────────┼──────┼──────┼─────┤
│ │ ⒖ │ 22 │同上 │92年12月8 日│同上 │ 20,000元 │
│ ├──┼───┼────────────┼──────┼──────┼─────┤
│ │ ⒗ │ 23 │同上 │92年12月9 日│同上 │ 10,000元 │
│ ├──┼───┼────────────┼──────┼──────┼─────┤
│ │ ⒘ │ 26 │同上 │92年12月25日│同上 │ 10,000元 │
│ ├──┼───┼────────────┼──────┼──────┼─────┤
│ │ ⒙ │ 46 │同上 │93年7 月5 日│同上 │ 5,000元 │
│ ├──┼───┼────────────┼──────┼──────┼─────┤
│ │ ⒚ │ 47 │同上 │93年7 月6 日│同上 │ 10,000元 │
│ ├──┼───┼────────────┼──────┼──────┼─────┤
│ │ ⒛ │ 48 │同上 │同上 │同上 │ 5,000元 │
│ ├──┼───┼────────────┼──────┼──────┼─────┤
│ │ │ 85 │同上 │94年11月28日│同上 │ 10,000元 │
│ ├──┼───┼────────────┼──────┼──────┼─────┤
│ │ │ 86 │同上 │同上 │同上 │ 20,000元 │
└──┴──┴───┴────────────┴──────┴──────┴─────┘
【附表】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金額合計:23萬1,213元(起訴書附表)
┌─────┬───┬────────────┬──────┬──────┬─────┐
│ 編 號 │起訴書│ 卡 號 │ 時 間 │ 地 點 │ 消費金額 │
│ │原編號│ │ │ │(新臺幣)│
├──┬──┼───┼────────────┼──────┼──────┼─────┤
│ ㈠ │ ⒈ │ 1 │0000-000000-00000 │92年12月19日│遠東百貨 │ 7,730元 │
│ ├──┼───┼────────────┼──────┼──────┼─────┤
│ │ ⒉ │ 2 │同上 │同上 │同上 │ 2,086元 │
│ ├──┼───┼────────────┼──────┼──────┼─────┤
│ │ ⒊ │ 3 │同上 │92年12月24日│HALF&HALF │ 8,000元 │
│ ├──┼───┼────────────┼──────┼──────┼─────┤
│ │ ⒋ │ 4 │同上 │92年12月27日│橡木桶洋酒 │ 1,122元 │
│ ├──┼───┼────────────┼──────┼──────┼─────┤
│ │ ⒌ │ 5 │同上 │92年12月29日│大樂股份有限│ 673元 │
│ │ │ │ │ │公司 │ │
│ ├──┼───┼────────────┼──────┼──────┼─────┤
│ │ ⒍ │ 6 │同上 │同上 │同上 │ 580元 │
│ ├──┼───┼────────────┼──────┼──────┼─────┤
│ │ ⒎ │ 7 │同上 │同上 │大統新世紀 │ 1,700元 │
│ ├──┼───┼────────────┼──────┼──────┼─────┤
│ │ ⒏ │ 8 │同上 │92年12月31日│大樂股份有限│ 1,209元 │
│ │ │ │ │ │公司 │ │
│ ├──┼───┼────────────┼──────┼──────┼─────┤
│ │ ⒐ │ 9 │同上 │93年1月1日 │大統新世紀 │ 5,632元 │
│ ├──┼───┼────────────┼──────┼──────┼─────┤
│ │ ⒑ │ 10 │同上 │93年1月5日 │同上 │ 1,200元 │
│ ├──┼───┼────────────┼──────┼──────┼─────┤
│ │ ⒒ │ 11 │同上 │93年1月11日 │大樂股份有限│ 3,357元 │
│ │ │ │ │ │公司 │ │
│ ├──┼───┼────────────┼──────┼──────┼─────┤
│ │ ⒓ │ 12 │同上 │93年2月29日 │新光三越百貨│ 10,472元 │
│ │ │ │ │ │-高雄 │ │
│ ├──┼───┼────────────┼──────┼──────┼─────┤
│ │ ⒔ │ 13 │同上 │93年3月8日 │禾富銀樓 │ 14,500元 │
│ ├──┼───┼────────────┼──────┼──────┼─────┤
│ │ ⒕ │ 14 │同上 │93年3月11日 │佳格食品股份│ 5,300元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⒖ │ 15 │同上 │93年5月10日 │大立伊勢丹百│ 12,060元 │
│ │ │ │ │ │貨 │ │
│ ├──┼───┼────────────┼──────┼──────┼─────┤
│ │ ⒗ │ 16 │同上 │93年5月12日 │蟳之屋餐廳 │ 1,793元 │
│ ├──┼───┼────────────┼──────┼──────┼─────┤
│ │ ⒘ │ 17 │同上 │93年5月27日 │冒煙的喬餐廳│ 1,078元 │
│ ├──┼───┼────────────┼──────┼──────┼─────┤
│ │ ⒙ │ 18 │同上 │93年7月18日 │禾富銀樓 │ 10,800元 │
│ ├──┼───┼────────────┼──────┼──────┼─────┤
│ │ ⒚ │ 19 │同上 │93年7月26日 │橡木桶洋酒 │ 1,416元 │
│ ├──┼───┼────────────┼──────┼──────┼─────┤
│ │ ⒛ │ 21 │同上 │93年7月31日 │遠東百貨 │ 1,260元 │
│ ├──┼───┼────────────┼──────┼──────┼─────┤
│ │ │ 22 │同上 │93年8月6日 │冒煙的喬餐廳│ 825元 │
│ ├──┼───┼────────────┼──────┼──────┼─────┤
│ │ │ 23 │同上 │93年8月14日 │屈臣氏-文橫 │ 1,048元 │
│ ├──┼───┼────────────┼──────┼──────┼─────┤
│ │ │ 24 │同上 │同上 │新光三越百貨│ 3,400元 │
│ │ │ │ │ │-高雄 │ │
│ ├──┼───┼────────────┼──────┼──────┼─────┤
│ │ │ 25 │同上 │94年5月8日 │絕色服飾 │ 2,000元 │
│ ├──┼───┼────────────┼──────┼──────┼─────┤
│ │ │ 27 │同上 │94年5月8日 │AN │ 4,200元 │
│ │ │ │ │ │COLLECTION │ │
│ ├──┼───┼────────────┼──────┼──────┼─────┤
│ │ │ 28 │同上 │94年5月12日 │藍世界 │ 1,109元 │
│ ├──┼───┼────────────┼──────┼──────┼─────┤
│ │ │ 29 │同上 │94年5月15日 │大統新世紀 │ 2,484元 │
│ ├──┼───┼────────────┼──────┼──────┼─────┤
│ │ │ 30 │同上 │同上 │同上 │ 6,220元 │
│ ├──┼───┼────────────┼──────┼──────┼─────┤
│ │ │ 31 │同上 │94年5月29日 │屈臣氏-楠梓 │ 1,240元 │
│ ├──┼───┼────────────┼──────┼──────┼─────┤
│ │ │ 33 │同上 │94年5月31日 │屈臣氏-建工 │ 1,269元 │
│ ├──┼───┼────────────┼──────┼──────┼─────┤
│ │ │ 34 │同上 │94年6月3日 │新光三越百貨│ 991元 │
│ │ │ │ │ │-天母 │ │
│ ├──┼───┼────────────┼──────┼──────┼─────┤
│ │ │ 35 │同上 │94年6月29日 │古德曼牛排 │ 1,793元 │
│ ├──┼───┼────────────┼──────┼──────┼─────┤
│ │ │ 36 │同上 │94年6月30日 │復興航空 │ 2,083元 │
│ ├──┼───┼────────────┼──────┼──────┼─────┤
│ │ │ 40 │同上 │94年7月2日 │屈臣氏-榮總 │ 653元 │
│ ├──┼───┼────────────┼──────┼──────┼─────┤
│ │ │ 46 │同上 │94年7月27日 │冒煙的喬餐廳│ 2,080元 │
│ ├──┼───┼────────────┼──────┼──────┼─────┤
│ │ │ 49 │同上 │94年8月27日 │太平洋崇光百│ 6,624元 │
│ │ │ │ │ │貨-高雄 │ │
│ ├──┼───┼────────────┼──────┼──────┼─────┤
│ │ │ 52 │同上 │94年10月12日│復興航空 │ 1,853元 │
│ ├──┼───┼────────────┼──────┼──────┼─────┤
│ │ │ 54 │同上 │94年10月16日│新光三越百貨│ 4,770元 │
│ │ │ │ │ │-臺中 │ │
│ ├──┼───┼────────────┼──────┼──────┼─────┤
│ │ │ 57 │同上 │94年11月6日 │大統新世紀 │ 2,844元 │
│ ├──┼───┼────────────┼──────┼──────┼─────┤
│ │ │ 58 │同上 │同上 │同上 │ 3,504元 │
│ ├──┼───┼────────────┼──────┼──────┼─────┤
│ │ │ 67 │同上 │94年12月7日 │大統新世紀 │ 5,220元 │
│ ├──┼───┼────────────┼──────┼──────┼─────┤
│ │ │ 68 │同上 │94年12月8日 │漢神名店百貨│ 10,978元 │
│ ├──┼───┼────────────┼──────┼──────┼─────┤
│ │ │ 69 │同上 │同上 │同上 │ 3,365元 │
│ ├──┼───┼────────────┼──────┼──────┼─────┤
│ │ │ 70 │同上 │94年12月10日│布蒂咕精品名│ 10,000元 │
│ │ │ │ │ │店 │ │
├──┼──┼───┼────────────┼──────┼──────┼─────┤
│ ㈡ │ ⒈ │ 20 │0000-000000-00000 │93年7月30日 │華納威秀電影│ 420元 │
│ │ │ │ │ │城-高雄 │ │
│ ├──┼───┼────────────┼──────┼──────┼─────┤
│ │ ⒉ │ 26 │同上 │94年5月8日 │翠彤彩繪指甲│ 2,168元 │
│ ├──┼───┼────────────┼──────┼──────┼─────┤
│ │ ⒊ │ 32 │同上 │94年5月29日 │翠彤彩繪指甲│ 1,870元 │
│ ├──┼───┼────────────┼──────┼──────┼─────┤
│ │ ⒋ │ 38 │同上 │94年6月30日 │華納威秀電影│ 480元 │
│ │ │ │ │ │城-高雄 │ │
│ ├──┼───┼────────────┼──────┼──────┼─────┤
│ │ ⒌ │ 39 │同上 │同上 │同上 │ 460元 │
│ ├──┼───┼────────────┼──────┼──────┼─────┤
│ │ ⒍ │ 45 │同上 │94年7月22日 │翠彤彩繪指甲│ 2,040元 │
├──┼──┼───┼────────────┼──────┼──────┼─────┤
│ ㈢ │ ⒈ │ 37 │0000-000000-00000 │94年6月30日 │誠信旅行社(│ 2,113元 │
│ │ │ │ │ │網路) │ │
│ ├──┼───┼────────────┼──────┼──────┼─────┤
│ │ ⒉ │ 41 │同上 │94年7月4日 │誠信旅行社(│ 1,853元 │
│ │ │ │ │ │網路) │ │
│ ├──┼───┼────────────┼──────┼──────┼─────┤
│ │ ⒊ │ 42 │同上 │94年7月5日 │同上 │ 2,113元 │
│ ├──┼───┼────────────┼──────┼──────┼─────┤
│ │ ⒋ │ 43 │同上 │94年7月7日 │同上 │ 4,196元 │
│ ├──┼───┼────────────┼──────┼──────┼─────┤
│ │ ⒌ │ 44 │同上 │94年7月11日 │同上 │ 3,726元 │
│ ├──┼───┼────────────┼──────┼──────┼─────┤
│ │ ⒍ │ 47 │同上 │94年7月29日 │誠信旅行社(│ 3,716元 │
│ │ │ │ │ │網路) │ │
│ ├──┼───┼────────────┼──────┼──────┼─────┤
│ │ ⒎ │ 48 │同上 │94年8月8日 │同上 │ 4,196元 │
│ ├──┼───┼────────────┼──────┼──────┼─────┤
│ │ ⒏ │ 50 │同上 │94年8月30日 │誠信旅行社(│ 4,166元 │
│ │ │ │ │ │網路) │ │
│ ├──┼───┼────────────┼──────┼──────┼─────┤
│ │ ⒐ │ 51 │同上 │同上 │同上 │ 3,990元 │
│ ├──┼───┼────────────┼──────┼──────┼─────┤
│ │ ⒑ │ 53 │同上 │同上 │誠信旅行社(│ 2,113元 │
│ │ │ │ │ │網路) │ │
│ ├──┼───┼────────────┼──────┼──────┼─────┤
│ │ ⒒ │ 55 │同上 │同上 │誠信旅行社(│ 2,113元 │
│ │ │ │ │ │網路) │ │
│ ├──┼───┼────────────┼──────┼──────┼─────┤
│ │ ⒓ │ 56 │同上 │同上 │同上 │ 1,903元 │
│ ├──┼───┼────────────┼──────┼──────┼─────┤
│ │ ⒔ │ 59 │同上 │94年11月5日 │立榮航空(網│ 1,951元 │
│ │ │ │ │ │路) │ │
│ ├──┼───┼────────────┼──────┼──────┼─────┤
│ │ ⒕ │ 60 │同上 │同上 │同上 │ 1,813元 │
│ ├──┼───┼────────────┼──────┼──────┼─────┤
│ │ ⒖ │ 61 │同上 │94年11月9日 │同上 │ 1,813元 │
│ ├──┼───┼────────────┼──────┼──────┼─────┤
│ │ ⒗ │ 62 │同上 │同上 │同上 │ 1,951元 │
│ ├──┼───┼────────────┼──────┼──────┼─────┤
│ │ ⒘ │ 63 │同上 │94年11月14日│同上 │ 1,951元 │
│ ├──┼───┼────────────┼──────┼──────┼─────┤
│ │ ⒙ │ 64 │同上 │同上 │同上 │ 1,813元 │
│ ├──┼───┼────────────┼──────┼──────┼─────┤
│ │ ⒚ │ 65 │同上 │94年12月2日 │同上 │ 1,813元 │
│ ├──┼───┼────────────┼──────┼──────┼─────┤
│ │ ⒛ │ 66 │同上 │同上 │同上 │ 1,951元 │
└──┴──┴───┴────────────┴──────┴──────┴─────┘
【附表】沒收
┌──┬───────────────┬───────────────┬────┐
│編號│ 名 稱 │ 卷內(影本)所在 │ 署 押 │
├──┼───────────────┼───────────────┼────┤
│ ⒈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申請書 │偵一卷第4 頁、第28頁。 │簽名一枚│
│ │ 92年6 月26日 │ │ │
├──┼───────────────┼───────────────┼────┤
│ 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 │偵三卷第44頁、偵五卷第111 頁、│簽名一枚│
│ │ │偵二卷第6 頁、偵六卷第12頁、 │ │
│ │ │偵六卷第24頁。 │ │
├──┼───────────────┼───────────────┼────┤
│ 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偵四卷第18頁、第20頁、第24頁、│簽名一枚│
│ │銀行)信用卡申請書92年6 月9 日│偵五卷第20頁。 │ │
├──┼───────────────┼───────────────┼────┤
│ ⒋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偵四卷第19頁、偵五卷第22頁。 │簽名一枚│
│ │銀行) 代償申請書 │ │ │
├──┼───────────────┼───────────────┼────┤
│ ⒌ │大眾商業銀行現金卡申請書 │偵五卷第33頁。 │簽名一枚│
│ │ │ │印文二枚│
├──┼───────────────┼───────────────┼────┤
│ 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晶片卡申請書 │偵六卷第9 頁。 │簽名二枚│
│ │ │ │ │
├──┼───────────────┼───────────────┼────┤
│ ⒎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現金卡申請書 │偵六卷第27頁。 │簽名一枚│
│ │ │ │ │
├──┼───────────────┼───────────────┼────┤
│ ⒏ │聯邦商業銀行現金卡05/03-09/06 │偵二卷第17頁。 │簽名一枚│
│ │0000000000000000 │ │ │
├──┼───────────────┼───────────────┼────┤
│ ⒐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偵二卷第17頁。 │簽名一枚│
│ │000000000000-00 │ │ │
├──┼───────────────┼───────────────┼────┤
│ ⒑ │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04/03-09/06 │偵二卷第17頁。 │簽名一枚│
│ │0000000000000000 │ │ │
├──┼───────────────┼───────────────┼────┤
│ ⒒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偵二卷第17頁。 │簽名一枚│
│ │ │ │ │
├──┼───────────────┼───────────────┼────┤
│ ⒓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04/03-09/06 │偵二卷第18頁。 │簽名一枚│
│ │0000000000000000 │ │ │
├──┼───────────────┼───────────────┼────┤
│ ⒔ │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04/03-08/06 │偵二卷第18頁。 │簽名一枚│
│ │0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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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⒕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 │偵二卷第18頁。 │簽名一枚│
│ │06/04-12/00 0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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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⒖ │美國運通信用卡05/04-09/06 │偵二卷第18頁。 │簽名一枚│
│ │00000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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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96年度他字第5398號(偵卷一) ⒋96年度他字第8044號(偵卷四) │
│備註│⒉96年度他字第6588號(偵卷二) ⒌96年度偵字第32502號(偵卷五) │
│ │⒊96年度偵緝字第3380號(偵卷三) ⒍97年度他字第1595號(偵卷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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