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丙○○
乙○○
甲○○
本件被告丁○○、丙○○、乙○○、甲○○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4 日以98年度訴字第154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本件將與本院98年度訴字第954 號之通常審判程序案件合併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本件被告丁○○、丙○○、乙○○、甲○○所涉罪嫌,不宜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十五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楊國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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