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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77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及同條第3項、第1項搶奪未遂罪等罪,犯嫌重大,且被告2 人前均有搶奪罪前科,分別因無工作、缺錢花用等原因,再犯本案多件搶奪既、未遂罪犯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搶奪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於民國98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2 人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 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 人均應自99年3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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