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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上一人
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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