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訴,476,200909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王建宏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8年8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8 月27日收受判決,於同年9 月1 日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

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