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淑靜律師
楊申田律師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薛政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 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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