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訴,771,2009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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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
吳晉賢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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