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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仁勇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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