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附民,565,201003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丙○○
甲○○
丁○○
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訴字第177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伊並無任何偽造文書之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等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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