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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59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56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98年3月1日10時許,在高雄縣茄萣鄉○○路○段151 號之「瑪莉網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經由該網咖之電腦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後,先以帳號「客服人員」登入「勁亂online」線上遊戲,在遊戲中以要免費贈送寶物及武器為由,分別於(1 )同日10時21分許,向己○○(帳號死神阿奈),騙得由陳建福申請,供其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及身分證字號資料(2 )同日11時許,向丙○○騙得其所有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碼及身分證字號之資料後,旋即再以帳號「paly311 」,登入由紅心辣椒娛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心辣椒公司)所管理「全民打棒球」遊戲介面,於該介面上填寫所騙取之上開個人資料後,再回頭向己○○及丙○○索取認證碼,一併填妥後送出,致紅心辣椒公司陷於錯誤,隨即各交付點數1000點,合計共5 次予甲○○,以此方式詐取約新臺幣( 下同)5000 元之不法利益。
甲○○於得到前開利益後,立即在「全民打棒球」遊戲中購買數十組體力恢復劑,再以帳號「Z0000000000 」登入由廣錸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廣錸公司)所管理之5285我愛寶物交易網,將上開體力恢復劑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分別販售予如附表所示之人,廣錸公司即將交易G 幣扣除手續費後換成新臺幣匯入甲○○所有郵局帳戶中(帳號:000-00000000000000),甲○○因此而獲利約3000餘元。
二、證據部分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 行至第3 行「核與被害人己○○、證人丙○○、證人丁○○、證人乙○○、證人戊○○於警訊時供述情節相符」更正為「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己○○、丙○○、丁○○、乙○○、戊○○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第6 行「play311 」更正為「paly311 」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被告先後5 次詐騙紅心辣椒公司取得點數利益之犯行,均基於單一之詐欺決意,且時間緊接,犯罪手法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常買賣管道取得寶物或財物,竟貪圖小利,以詐術致他人陷於錯誤,因而詐得約3000多元之利益,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其年紀尚輕,思慮較欠周詳,且未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證,並考量其犯罪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家庭經濟狀況及智識程度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
書記官 張義龍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買家姓名 │代號 │
├──┼─────┼──────┼────────┤
│1 │98年3月1日│戊○○ │jolin430紫噗噗 │
│ │10時55分7 │ │ │
│ │秒至98年3 │ │ │
│ │月1 日10時│ │ │
│ │55分18秒 │ │ │
├──┼─────┼──────┼────────┤
│2 │98年3月1日│乙○○ │eden5612重振威風│
│ │11時55分2 │ │ │
│ │秒至98年3 │ │ │
│ │月1 日11時│ │ │
│ │55分32秒 │ │ │
├──┼─────┼──────┼────────┤
│3 │98年3月1日│丁○○ │nimala003海尼根 │
│ │12時17分43│ │洋基 │
│ │秒至98年3 │ │ │
│ │月1 日12時│ │ │
│ │17分50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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