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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6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7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共參拾壹件及估價單玖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LV」等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之註冊商標(註冊證號如附表一所示),指定使用於各式手提包、皮夾、皮包、衣服等商品,且均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前述商標權人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97年1月某日起,陸續於高雄縣大樹鄉○○村○○街15號其所經營之「KK港韓服飾店」內陳列販賣,嗣於98年6月3日10時45分許經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31件及估價單9張,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之授權鑑定人黃文通、證人即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鑑定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內容相符,復有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估價單影本、查獲照片83張、被告與美商高奇公司之和解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係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
被告自97年1 月間某日起至98年6 月3 日為警查獲時止,所為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意思以同一方式反覆延續所為,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
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改良,始足建立品牌,使商標具有代表品質之效,而為消費者所信賴接受,被告所為,已侵害商標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行為確屬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已與被害人美商高奇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等情,有和解書2 份可證,足認已有悔意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美商高奇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顯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扣案附表二編號⒈至編號⒑所示之物,係被告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至扣案附表二編號⒒所示之估價單9 張,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 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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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專用權人│商標註冊證號│專用期限 │商標專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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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LOUIS VUITTON │路易威登馬爾│00000000 │108年1月31日 │手提包、皮夾、零錢│
│ │MALLETIER │悌耶公司 │ │ │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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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 │LOUIS VUITTON │路易威登馬爾│00000000 │100年2月28日 │皮夾、公事包等 │
│ │MALLETIER │悌耶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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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 │LOUIS VUITTON │路易威登馬爾│00000000 │104年5月15日 │手提包、皮夾、小錢│
│ │MALLETIER │悌耶公司 │ │ │包等 │
├──┼─────────┼──────┼──────┼───────┼─────────┤
│ ⒋ │GUCCIO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00000000 │104年8月15日 │皮夾、公事包、手提│
│ │S.P.A. │司 │ │ │袋、衣服等 │
├──┼─────────┼──────┼──────┼───────┼─────────┤
│ ⒌ │GUCCIO GUCCI │固喜歡固喜公│00000000 │104年8月15日 │皮夾、公事包、手提│
│ │S.P.A. │司 │ │ │袋、衣服等 │
├──┼─────────┼──────┼──────┼───────┼─────────┤
│ ⒍ │CHANEL SARL │香奈兒股份有│00000000 │107年3月31日 │各種皮包、皮夾、手│
│ │ │限公司 │ │ │提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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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⒎ │CC Design │美商高奇公司│00000000 │101年11月30日 │手提包、皮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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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⒏ │COACH and Device │美商高奇皮革│00000000 │99年7月31日 │手提袋、皮夾、皮包│
│ │ │製品公司 │ │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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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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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 查扣地點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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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仿冒GUCCI手提包 │5件 │甲○○ │高雄縣大樹鄉九堂村│
│ │ │ │ │中興街15號1樓店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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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 │仿冒LV手提包 │1件 │同上 │同上 │
├──┼──────────┼───┼────┼─────────┤
│ ⒊ │仿冒COACH手提包 │1件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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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⒋ │仿冒GUCCI上衣 │6件 │同上 │同上 │
├──┼──────────┼───┼────┼─────────┤
│ ⒌ │仿冒LV零錢包 │6件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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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⒍ │仿冒LV長夾 │2件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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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⒎ │仿冒CHANEL手提包 │1件 │同上 │同上 │
├──┼──────────┼───┼────┼─────────┤
│ ⒏ │仿冒GUCCI長夾 │6件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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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⒐ │仿冒CHANEL長夾 │1件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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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⒑ │仿冒LV手提包 │2件 │同上 │高雄縣大樹鄉九堂村│
│ │ │ │ │中興街15號2樓倉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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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⒒ │估價單 │9張 │同上 │高雄縣大樹鄉九堂村│
│ │ │ │ │中興街15號1樓店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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