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簡,6134,201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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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6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972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原係現役軍人,籍設高雄縣林園鄉○○村○○路93號,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經通緝到案,而於96年5 月11日停服現役而執行前述有期徒刑8 月,回復現役前為後備軍人。

其明知停役原因消滅時,應受臨時召集入營而回復現役,並明知回役之召集令係寄至戶籍地,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自97年1 月9 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翌(10)日出監(停役之原因消滅)後,遷移住所至高雄縣林園鄉○○村○○路2 巷16之4 號,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高雄縣後備指揮部所發,指定其應於98年7 月20日,前往陸軍第八軍團高雄縣旗山鎮○○○路229 之10號嶺口營區報到之臨時召集令無法送達,且甲○○亦未於指定報到日期前往報到而參加該次之臨時召集。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高雄縣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高雄縣後備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行方不明遷出未報移送法辦年籍表、臨時召集令、召集令交付通知、個人兵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送達未遇照片2 張。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之罪,應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科刑。

又被告於96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0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甫於97年1月9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一 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 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5條
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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