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之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4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如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分別為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所明定;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能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之規定裁定執行刑者,端賴行為人之犯罪時間,是否在另一裁判確定前而定(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738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第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98年6 月19日)起失其效力。」
,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4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而附表編號3 、4 所示案件犯行之犯罪時間均係在首先確定之如附表編號1 、2 之罪科刑判決確定之前,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又如附表編號1 、2 之罪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等情,有各該確定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98年度執聲字第3267號卷第6 至18頁、本院卷第7 至9 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揭判決意旨及說明,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定應執行之刑雖逾6個月,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上開規定,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在上開附表曾定應執行刑(即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2 罪)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即附表編號3 、4)之1 年3 月之總和範圍〔7 月(即4 月+4 月所定之應執行刑)+5 月+3 月〕內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附表: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 日期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毒品危│有期徒│97年9 │本院98年度│98年3 月│ │98年4 月│
│1 │害防制│刑4 月│月11日│審易字第13│31日 │ 均同左 │28日 │
│ │條例 │ │ │1 號 │ │ │ │
├─┼───┼───┼───┼─────┼────┼─────┼────┤
│ │毒品危│有期徒│97年10│本院98年度│98年3 月│ │98年4 月│
│2 │害防制│刑4 月│月27日│審易字第13│31日 │ 均同左 │28日 │
│ │條例 │ │ │1 號 │ │ │ │
├─┼───┼───┼───┼─────┼────┼─────┼────┤
│ │毒品危│有期徒│98年1 │本院98年度│98年4 月│ │98年5 月│
│3 │害防制│刑5 月│月29日│審簡字第20│28日 │ 均同左 │27日 │
│ │條例 │ │ │40號 │ │ │ │
├─┼───┼───┼───┼─────┼────┼─────┼────┤
│ │毒品危│有期徒│98年1 │本院98年度│98年6 月│ │98年7 月│
│4 │害防制│刑3 月│月5 日│審簡字第28│30日 │ 均同左 │20日 │
│ │條例 │ │ │05號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