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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詐欺等拾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17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17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950號判決;
編號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192號判決;
編號3 至16: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750 號判決,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編號1 至16,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191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4 月〉;
編號17: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196 號判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4 份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詐欺 │偽造文書 │搶奪 │強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 │減為有期徒刑1 │ │ │ │
│ │月15日 │ │ │ │
├──────┼───────┼───────┼───────┼───────┤
│犯 罪│95年12月12日 │96年12月24日 │96年12月18日 │96年12月20日 │
│日 期│ │ │ │ │
├──────┼───────┼───────┼───────┼───────┤
│偵察(自訴)│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726號 │偵字第8696號 │偵字第3205號、│偵字第3205號、│
│ │ │ │5184號、5550號│5184號、5550號│
├───┬──┼───────┼───────┼───────┼───────┤
│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 │ │南分院 │南分院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 │97年度簡字第 │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
│事實審│ │1950號 │2192號 │750號 │750號 │
│ ├──┼───────┼───────┼───────┼───────┤
│ │判決│97.07.08 │97.08.15 │97.07.30 │97.07.30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 │ │南分院 │南分院 │
│ ├──┼───────┼───────┼───────┼───────┤
│確 定│案號│97年度簡字第 │97年度簡字第 │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
│判 決│ │1950號 │2192號 │750號 │750號 │
│ ├──┼───────┼───────┼───────┼───────┤
│ │判決│97.08.04 │97.09.15 │97.09.16 │97.09.16 │
│ │確定│ │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 │日期│ │ │ │ │
├───┴──┼───────┼───────┼───────┼───────┤
│備 註│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
│ │執字第5452號 │執字第6342號 │執字第6298號(│執字第6298號(│
│ │ │ │編號3至16,已 │編號3至16,已 │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
│ │ │ │刑20年) │刑20年) │
└──────┴───────┴───────┴───────┴───────┘
┌──────┬───────┬───────┬───────┬───────┐
│編 號│ 5 │ 6 │ 7 │ 8 │
├──────┼───────┼───────┼───────┼───────┤
│罪 名│竊盜 │搶奪 │強盜 │強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年5月│有期徒刑5年2月│
├──────┼───────┼───────┼───────┼───────┤
│犯 罪│96年12月24日 │97年1月1日 │97年1月4日 │97年1月9日 │
│日 期│ │ │ │ │
├──────┼───────┼───────┼───────┼───────┤
│偵察(自訴)│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205號、│偵字第3205號、│偵字第3205號、│偵字第3205號、│
│ │5184號、5550號│5184號、5550號│5184號、5550號│5184號、5550號│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
│事實審│ │750號 │750號 │750號 │750號 │
│ ├──┼───────┼───────┼───────┼───────┤
│ │判決│97.07.30 │97.07.30 │97.07.30 │97.07.30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 ├──┼───────┼───────┼───────┼───────┤
│確 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
│判 決│ │750號 │750號 │750號 │750號 │
│ ├──┼───────┼───────┼───────┼───────┤
│ │判決│97.09.16 │97.09.16 │97.09.16 │97.09.16 │
│ │確定│(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 │日期│ │ │ │ │
├───┴──┼───────┼───────┼───────┼───────┤
│備 註│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
│ │執字第6298號(│執字第6298號(│執字第6298號(│執字第6298號(│
│ │編號3至16,已 │編號3至16,已 │編號3至16,已 │編號3至16,已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20年) │刑20年) │刑20年) │刑20年) │
└──────┴───────┴───────┴───────┴───────┘
┌──────┬───────┬───────┬───────┬───────┐
│編 號│ 9 │ 10 │ 11 │ 12 │
├──────┼───────┼───────┼───────┼───────┤
│罪 名│搶奪 │竊盜 │搶奪 │搶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97年1月11日 │97年1月6日 │97年1月6日 │97年1月7日 │
│日 期│ │ │ │ │
├──────┼───────┼───────┼───────┼───────┤
│偵察(自訴)│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205號、│偵字第3205號、│偵字第3205號、│偵字第3205號、│
│ │5184號、5550號│5184號、5550號│5184號、5550號│5184號、5550號│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
│事實審│ │750號 │750號 │750號 │750號 │
│ ├──┼───────┼───────┼───────┼───────┤
│ │判決│97.07.30 │97.07.30 │97.07.30 │97.07.30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 ├──┼───────┼───────┼───────┼───────┤
│確 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
│判 決│ │750號 │750號 │750號 │750號 │
│ ├──┼───────┼───────┼───────┼───────┤
│ │判決│97.09.16 │97.09.16 │97.09.16 │97.09.16 │
│ │確定│(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 │日期│ │ │ │ │
├───┴──┼───────┼───────┼───────┼───────┤
│備 註│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
│ │執字第6298號(│執字第6298號(│執字第6298號(│執字第6298號(│
│ │編號3至16,已 │編號3至16,已 │編號3至16,已 │編號3至16,已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20年) │刑20年) │刑20年) │刑20年) │
└──────┴───────┴───────┴───────┴───────┘
┌──────┬───────┬───────┬───────┬───────┐
│編 號│ 13 │ 14 │ 15 │ 16 │
├──────┼───────┼───────┼───────┼───────┤
│罪 名│搶奪 │強盜 │恐嚇 │強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5年3月│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
│犯 罪│97年1月7日 │97年1月7日 │97年1月10日 │97年1月15日 │
│日 期│ │ │ │ │
├──────┼───────┼───────┼───────┼───────┤
│偵察(自訴)│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205號、│偵字第3205號、│偵字第3205號、│偵字第3205號、│
│ │5184號、5550號│5184號、5550號│5184號、5550號│5184號、5550號│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 ├──┼───────┼───────┼───────┼───────┤
│最 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
│事實審│ │750號 │750號 │750號 │750號 │
│ ├──┼───────┼───────┼───────┼───────┤
│ │判決│97.07.30 │97.07.30 │97.07.30 │97.07.30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
│ │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南分院 │
│ ├──┼───────┼───────┼───────┼───────┤
│確 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
│判 決│ │750號 │750號 │750號 │750號 │
│ ├──┼───────┼───────┼───────┼───────┤
│ │判決│97.09.16 │97.09.16 │97.09.16 │97.09.16 │
│ │確定│(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 │日期│ │ │ │ │
├───┴──┼───────┼───────┼───────┼───────┤
│備 註│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臺南地檢97年度│
│ │執字第6298號(│執字第6298號(│執字第6298號(│執字第6298號(│
│ │編號3至16,已 │編號3至16,已 │編號3至16,已 │編號3至16,已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20年) │刑20年) │刑20年) │刑20年) │
└──────┴───────┴───────┴───────┴───────┘
┌──────┬───────┬───────┬───────┬───────┐
│編 號│ 17 │ │ │ │
├──────┼───────┼───────┼───────┼───────┤
│罪 名│詐欺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 │ │
│ │減為有期徒刑1 │ │ │ │
│ │月15日 │ │ │ │
├──────┼───────┼───────┼───────┼───────┤
│犯 罪│96年1月10日 │ │ │ │
│日 期│ │ │ │ │
├──────┼───────┼───────┼───────┼───────┤
│偵察(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 │ │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3071號 │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 │ │ │
│ │ │ │ │ │ │
│ ├──┼───────┼───────┼───────┼───────┤
│最 後│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 │ │ │
│事實審│ │196號 │ │ │ │
│ ├──┼───────┼───────┼───────┼───────┤
│ │判決│98.05.27 │ │ │ │
│ │日期│ │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 │ │ │
│ │ │ │ │ │ │
│ ├──┼───────┼───────┼───────┼───────┤
│確 定│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 │ │ │
│判 決│ │196號 │ │ │ │
│ ├──┼───────┼───────┼───────┼───────┤
│ │判決│98.06.22 │ │ │ │
│ │確定│ │ │ │ │
│ │日期│ │ │ │ │
├───┴──┼───────┼───────┼───────┼───────┤
│備 註│高雄地檢98年度│ │ │ │
│ │執字第10277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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