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聲,3751,2009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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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7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8 月2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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