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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8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5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捌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檢驗前共淨重拾參點肆貳公克,檢驗後共淨重拾參點參參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1 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經查,本件被告甲○○前因持有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98年2 月15日凌晨3 時55分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中正預校」圍牆前,為警查獲,為警發現被告駕駛車牌號碼B2-3183 號自小客車不慎撞擊路樹而當場死亡,並在被告所駕駛之車內扣得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87公克,空包裝重0.28公克)及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 包(檢驗前共淨重13.42 公克,檢驗後共淨重13.339公克),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654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警方移送書及該署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附卷可稽(98年度偵字第16549 號卷第7 頁)。
而扣案物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6 月29日鑑定書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7 月27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 紙在卷可參(98年度偵字第16549 號卷第6 、14、15頁),係屬違禁物無誤。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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