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98,審聲,3810,2009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8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98年8 月3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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