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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3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3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等拾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如係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 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12、14 所示之犯罪行為後,民國94年2 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
而修正後之該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
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竊盜等14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13所示案件,曾經本院98年審聲字第278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受刑人附表所示各罪,均在同表各罪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間(即97年10月6 日)前所犯,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 、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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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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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97.07.31 │97.08.01 │97.08.02 │
│日 期│ │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2684號 │字第22684號 │字第22684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7年度易字第990 │97年度易字第990 │97年度易字第990 │
│最 後│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7.09.17 │97.09.17 │97.09.17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7年度易字第990 │97年度易字第990 │97年度易字第990 │
│確 定│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決│97.10.13 │97.10.13 │97.10.13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 │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
│備 註│字第17171號(98 │字第17171號(98 │字第17171號(98 │
│ │年度執更字第2301│年度執更字第2301│年度執更字第2301│
│ │號) │號) │號) │
│ ├────────┴────────┴────────┤
│ │編號1至13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27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 │
│ │期徒刑3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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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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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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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犯 罪│97.08.04 │97.08.05 │97.08.05 │
│日 期│ │ │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2684號 │字第22684號 │字22684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7年度易字第990 │97年度易字第990 │97年度易字第990 │
│最 後│ │號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97.09.17 │97.09.17 │97.09.17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7年度易字第990 │97年度易字第990 │97年度易字第990 │
│確 定│ │號 │號 │號 │
│判 決├──┼────────┼────────┼────────┤
│ │判決│97.10.13 │97.10.13 │97.10.13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 │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
│備 註│字第17171號(98 │字第17171號(98 │字第17171號(98 │
│ │年度執更字第2301│年度執更字第2301│年度執更字第2301│
│ │號) │號) │號) │
│ ├────────┴────────┴────────┤
│ │編號1至13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27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 │
│ │期徒刑3年5月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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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97.08.06 │97.08.06 │97.06.05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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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2684號 │字第22684號 │字第165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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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7年度易字第990 │97年度易字第990 │97年度審易字第 │
│最 後│ │號 │號 │1453號 │
│事實審├──┼────────┼────────┼────────┤
│ │判決│97.09.17 │97.09.17 │97.09.10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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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7年度易字第990 │97年度易字第990 │97年度審易字第 │
│確 定│ │號 │號 │1453號 │
│判 決├──┼────────┼────────┼────────┤
│ │判決│97.10.13 │97.10.13 │97.10.06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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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
│備 註│字第17171號(98 │字第17171號(98 │字第17363號(98 │
│ │年度執更字第2301│年度執更字第2301│年度執更字第2301│
│ │號) │號) │號) │
│ ├────────┴────────┴────────┤
│ │編號1至13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27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 │
│ │期徒刑3年5月 │
└──────┴──────────────────────────┘
┌──────┬────────┬────────┬────────┐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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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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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1月15 │
│ │ │ │日),如易科罰金│
│ │ │ │以銀元300 元即新│
│ │ │ │臺幣900 元折算1 │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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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7.08.06 │97.08.07 │95.04.21至95.05.│
│日 期│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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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7年毒偵│高雄地檢97年度少│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079號 │字第7079號 │連偵字第1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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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審簡字第 │
│最 後│ │4377 號 │4377 號 │1016號 │
│事實審├──┼────────┼────────┼────────┤
│ │判決│97.10.30 │97.10.30 │98.02.26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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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 │97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審簡字第 │
│確 定│ │4377 號 │4377 號 │1016號 │
│判 決├──┼────────┼────────┼────────┤
│ │判決│97.11.24 │97.11.24 │98.03.23 │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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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7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
│備 註│字第18466號(98 │字第18466號(98 │字第5227號(98年│
│ │年度執更字第2301│年度執更字第2301│度執更字第2301號│
│ │號) │號) │) │
│ ├────────┴────────┴────────┤
│ │編號1至13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27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 │
│ │期徒刑3年5月 │
└──────┴──────────────────────────┘
┌──────┬────────┬────────┬────────┐
│編 號│ 13 │ 14 │ │
├──────┼────────┼────────┼────────┤
│罪 名│竊盜 │商業會計法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減 │ │
│ │ │為有期徒刑4月) │ │
│ │ │、如易科罰金以銀│ │
│ │ │元300 元即新臺幣│ │
│ │ │900 元折算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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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7.05.03 │95年3月起至95年 │ │
│日 期│ │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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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5567號 │字第16744、16745│ │
│ │ │、17767、15368、│ │
│ │ │15366、17766、22│ │
│ │ │505、26628、2960│ │
│ │ │2、29209、34273 │ │
│ │ │、34274號、97年 │ │
│ │ │度偵緝字第2498、│ │
│ │ │2369、2490、2690│ │
│ │ │、269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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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 │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 │98年度重訴字第6 │ │
│最 後│ │603 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98.04.24 │98.04.13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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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 │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 │98年度重訴字第6 │ │
│確 定│ │603 號 │號 │ │
│判 決├──┼────────┼────────┼────────┤
│ │判決│98.05.18 │98.07.02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 │高雄地檢98年度執│高雄地檢98年度執│ │
│備 註│字第8170號(98年│字第8887號 │ │
│ │度執更字第2301號│ │ │
│ │) │ │ │
│ ├────────┴────────┴────────┤
│ │編號1至13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278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 │
│ │期徒刑3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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